王女士:我買了一輛賓士商務車,才花11萬,好划算哦。
李女士:價格確實親民,你在哪兒買的哦?
王女士:悄悄跟你説嘛,我買的抵押車,開了幾個月了,沒得啥子問題。
王女士:啊,這?抵押車呀,你自己把車子看好哦,這種車子的情況一般都有點複雜,我還是不考慮了哈。
果然,沒有幾個月,王女士買的抵押車就出問題了……
所謂“抵押車”,即車輛的所有權人向銀行或者個人申請借款而用作抵押,並且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的車輛。目前,二手車市場仍有抵押車買賣現象,特別是一些豪華品牌的抵押車交易還非常活躍,一旦車輛被依法查封、盜竊或扣押,買受人就會面臨“車財兩空”的境地。日前,四川自貿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購買抵押車引發的糾紛。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王女士在董某開的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裏看上了一輛賓士商務車,售價是正常二手車價格的一半,在明知董某不是賓士車的所有權人,且車輛無法辦理過戶的情況下,仍與董某簽訂《買賣協議》,《買賣協議》載明該車為抵押車輛,王女士熟知抵押車的屬性和後期使用風險,若被依法強制收回或被盜被搶,由該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負責,30天內,公司按照該車價款的(不含服務費)90%賠付給王女士;365天內,公司按照該車價款的(不含服務費)75%賠付給王女士。於是,王女士支付了11萬元購車款以及6000元服務費。
不巧的是九個月後,王女士發現停在自家小區停車場的車輛“不翼而飛”,王女士聯繫董某要求解決車輛被拖走産生的損失未果,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買賣協議》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對當事每人平均具有約束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女士請求董某返還購車款應否得到支援。
董某係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老闆,王女士為購買案涉車輛向董某給付了購車款和服務費,董某向王女士交付了車輛,現抵押權人將案涉車輛取回,致使董女士通過買賣取得車輛所有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並根據重慶市車輛管理所提供的案涉車輛後續的抵押權變更資訊,能夠證明案涉車輛後回到了原車主的控制中,並由原車主進行了出售和變更登記。該結果屬於董女士在使用案涉車輛過程中出現了原車主重新實際取得對案涉車輛的控制而無法繼續使用的情形,符合《買賣協議》約定的意思,故董某應當按約賠付車價款(不含服務費)的75%給王女士即8.25萬元(110000元×75%)。
關於董某抗辯王女士返還車輛使用費的問題,本院認為王女士明知該車係抵押車仍然購買,自身已存在過錯,且已使用車輛九個月,故綜合考慮車輛品牌、價值、購置時間、王女士使用時間、雙方過錯程度等,本院酌定抵扣使用費後董某應當返還王女士購車款5萬元。
董某不服,上訴至成都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對於抵押車,無論是購買者還是銷售者,都存在一定的風險。一是抵押車無法完成過戶手續,抵押車存在被車輛所有權人或抵押權人收回或行使抵押權的風險;二是賣方無法保證抵押車的合法來源,若該抵押車係盜搶車輛,在一定條件下買賣雙方或可能面臨刑事法律風險;三是部分抵押車因存在被查封等情形,若未按時完成車輛檢驗或投保,則存在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違法上路行駛的情形,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還極易産生理賠糾紛。因此,買賣雙方均不要心存僥倖心理,要儘量避免糾紛的發生。(倪旺 岳苒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