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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數字司法能力 助力數字經濟高品質發展

發佈時間:2024-03-28 14:27:19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鄧恒 楊依帆  |  責任編輯:梁咏

推動數字經濟與數字司法協同發展是促進數字經濟高品質發展的不二選擇。我們要加強與各方積極合作,共同推動數字經濟的發展和法治建設。在司法審判工作中,要通過積極主動地發揮審判職能,有力服務保障數字經濟高品質發展,努力創造更高水準的數字正義。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最高法工作報告時指出,在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方面,人民法院依法嚴格保護智慧財産權,審結的智慧財産權案件逐步增長;在促進公共安全治理方面,人民法院嚴厲懲治境內外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在個人權益保護方面,人民法院大力加強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在社會治理方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抓實訴源治理,促推社會矛盾糾紛源頭治理。以上領域不僅與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更關乎數字經濟的高品質發展。


目前,我國數字經濟規模超過50萬億元,佔GDP比重提升至41.5%,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融合愈發緊密。數字經濟的高品質發展對我國整體經濟發展具有決勝的關鍵作用。數字司法可以為這些領域高品質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數字司法可以破解智慧財産權維權困境,支撐智慧財産權裁判尺度統一。《智慧財産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是近年來有關智慧財産權發展的綱領性文件,也是新時代貫徹執行依法治國、高品質發展理念的重要體現。數字經濟要想實現高品質發展,智慧財産權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隨著我國向智慧財産權強國一步步邁進,各種類型智慧財産權糾紛案件都在不斷增加,法院的受案壓力也在逐漸加大,僅依靠傳統的線下審判模式來辦理案件對法院來説壓力過大,此時數字司法對於智慧財産權的保護不僅是助力數字經濟高品質發展的關鍵一步,也使得數字司法審理智慧財産權案件的巨大優勢得以彰顯。


首先,線上訴訟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目前許多法院都具備線上審判的能力,這樣一來許多智慧財産權案件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線上上進行訴訟。對於一些跨國或者異地訴訟的當事人來説,省去了不少的時間成本。如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靈活運用“北京雲法庭”這個平臺,使得大部分案件都線上上解決,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其次,區塊鏈技術的運用減輕了智慧財産權案件取證難的困境。智慧財産權案件由於專業性較高,涉及的技術較為複雜,一直以來都存在著取證難、證明難度大等問題。但隨著區塊鏈技術逐漸在司法領域被應用,起訴人可以通過線上提交電子證據,由鏈上節點共同見證,即實現司法數據的融合共用,享受區塊鏈技術帶來的便利。再次,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法庭裁判規則庫統一了裁判尺度。該庫又被稱為“知己”裁判規則庫,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法庭建立的第一個專門收集、整理和發佈技術類智慧財産權案件裁判規則的數據庫,它包含的技術類案件審判“思維導圖”,以簡單直白的方式展示了審判規則的全貌。為法官提供了審判案件的索引,幫助法官快速地掌握規則體系,以便高效率地審理同類案件。


數字司法可以高效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營造安全可靠的數字經濟環境。近年來,電信網路詐騙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集團化特徵日益突出。許多境外犯罪團體,通過控制詐騙團夥,形成規模龐大、人員數量穩定的詐騙犯罪網路集團。這種犯罪集團在規模不斷升級的同時,詐騙犯罪手段也在不斷升級,包括刷單返利、虛假投資理財、冒充電商物流客服等,手段愈來愈具有欺騙性。犯罪分子在實施電信網路詐騙過程中,多使用“深度偽造”等網際網路技術,不但降低了犯罪成本,而且隱蔽性更強。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不僅給受害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給社會經濟的高品質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危害。為了遏制這種犯罪行為,數字司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首先,優化演算法模型,實現電信網路詐騙罪要素式智慧分析判斷。一些法院應用語義分析、人工智慧等技術,研發刑事分析功能模組。該模組能夠自動分析起訴書、公安案卷、檢察案卷材料,抓取資訊、分析案件、認定要素,實時概括案件爭議焦點,並智慧預測裁判結果。演算法司法的適用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向上向善原則。法院在適用演算法的同時也應探索完善演算法規則司法審查標準,並逐步統一典型應用場景的司法規制規則。其次,豐富知識圖譜,實現詐騙罪要素式審判數據共用共用。一些地方法院按照上級法院制定的數據歸集共用有關辦法,將收集到的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數據及圖譜資訊統一歸集到高級法院進行匯總,並通過當地的政務辦公軟體再反饋至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推動實現了電信網路詐騙案件整體智治。再次,打破數據壁壘,構建跨系統數據平臺,創新詐騙罪數據分析新方式。一些法院將形成的業務規則轉化為演算法模型,將生成的演算法模型、知識圖譜通過安全途徑與最高人民法院及協同單位共用共治,並支援生成案件的分析報告,實現了智慧演算法模型的互聯互通,完善了電信網路詐騙罪研判分析模型,為社會治理電信網路詐騙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數字司法可以強化個人資訊權益保護,促進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在數字化時代,個人資訊的洩露變得更為常見。比如,日常談話涉及的內容迅速出現在瀏覽器上,在諮詢過某件事後接到的推銷電話及不同平臺的騷擾短信,等等。被洩露的資訊經過違法加工、處理後更容易導致公民面臨電信騷擾、網路詐騙等問題。由於個人資訊具有使用範圍廣、洩露發現難、調查取證難等特點,使得個體維權難度大、成本高、意願低。這種消極維權不僅影響到了公民的個人權益,也不利於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而數字司法的發展使得審判這類案件變得更為高效便捷,也能更好地保護公民個人資訊。


首先,通過數據脫敏技術對涉案資訊進行匿名化處理。基於可識別性是個人資訊的最重要的特徵,故法院採用數據脫敏技術對個人資訊進行匿名化處理,刪除個人資訊中能夠識別到特定人身份或活動的數據。這樣一來既有效降低個人資訊被關聯後不正當使用的可能性,又減輕了個人資訊遭到洩露、濫用時面臨的財産損失。其次,借助隱私計算技術處理初始數據。隱私計算技術是指在保護數據本身不對外洩露的前提下實現數據分析計算的技術集合,達到對數據“可用、不可見”的目的。法院應用隱私計算技術來構建數字司法服務集合型平臺,使得通過隱私計算處理後的初始數據能夠被其他企事業單位合理使用,確保個人資訊在不同平臺之間能安全流轉。再次,處理數據糾紛的法庭可以高效審理個人資訊案件。涉自然人數據權益保護的,可以適用民法典關於個人資訊保護和個人資訊保護法相關規定。因此,這類涉自然人數據權益保護的案件可以由專門的數據法庭來進行審理,比如,溫州的數據資源法庭自成立以來充分利用司法大數據不斷創新審判工作機制,探索建立集數據生成、存證、取證于一體的審判服務平臺,高效審理了不少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


數字司法可以傳承並創新傳統智慧,構建“楓橋經驗”數字化調解體系。“楓橋經驗”是中國傳統社會治理經驗的典型代表,強調社區自治、人民參與和矛盾調解。儘管“楓橋經驗”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萬變不離其宗,其本質就是堅持走群眾路線,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減少群眾訴累。雖然“楓橋經驗”是上世紀的産物,但是在數字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楓橋經驗”仍因煥發著新的生命力而被廣泛適用。當今社會,人們之間的矛盾不僅變得更加常見,且因為數字化時代的到來導致矛盾類型愈發紛繁複雜,如果什麼糾紛都要依靠訴訟解決,那麼對於我國司法機關來説必然是不堪重負的。因此,“楓橋經驗”在數字司法的推動下仍是司法機關解決糾紛的選擇之一。


首先,線上調解機制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在沒有數字司法的時代,一些偏遠地區的群眾想要到鎮裏或者縣裏解決糾紛矛盾是十分耗時耗力的,遙遠的路程和昂貴的訴訟費用會使得許多人放棄維權。而新時代“楓橋經驗”因為有了線上解決糾紛的平臺,使得當事人足不出戶就可以解決矛盾,對當事人來説無疑是減輕了負擔。其次,數字法院建設提高了法院調解效率和品質。大數據時代,法院可以依託數字法院建設成果,打造跨地域、高效率的糾紛解決模式。特邀調解組織、調解員全部線上錄入,一鍵完成人民調解平臺案件委派。採用人臉、短信等資訊手段核實當事人身份,對調解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實現調解全程留痕,確保調解資訊數據的真實與安全的同時也提高了調解效率。再次,數字司法節約了更多的司法資源。由於許多類型的案件都線上上調解,且一些案件還有人民調解、行業調解、法律工作者等解紛力量加入來減輕法院的負擔,因此省去了線下調解的很多人力物力資源,使得節省下來的司法資源可以用在更多疑難、複雜的案件上。(作者單位:北方工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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