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職業教育法)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該法自1996年頒佈施行以來的首次大修。這次修訂有哪些值得關注之處?將給教育體系帶來哪些重要變化?人民網“強觀察”欄目採訪了多位專家。
“職普同重”意味著同等重視、同等投入、同等保障
長期以來,職業教育不被多數公眾認可,究其原因主要是初中畢業後讀中等職業學校升入本科比例不高的現象比較普遍,加之職業院校畢業生在考公、事業單位招聘、考研時往往容易遭遇學歷歧視。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以法律形式確定了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明確了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認為,從國家立法層面強調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並重,有助於破解社會上對職業教育的偏見。
“職業培養進一步與就業相銜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表示,新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報考、錄用、聘用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錄、招聘技術技能崗位人員時,應當明確技術技能要求,將技術技能水準作為錄用、聘用的重要條件。
“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意味著要同等重視、同等投入、同等保障。”北京師範大學國家職業教育研究院院長和震表示,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將職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上的平等權利,從政策層面上升到了法律層面。具體到實施細節,他建議首先要加強投入,從國際上看,成功的職業教育辦學成本是普通教育的三倍,我們國家應該大幅提高職業學校的辦學條件和辦學水準。其次要健全和完善職業教育所需要的服務保障制度體系。另外要深化産教融合,提高校企合作育人的水準和品質,加強職教與先進産業、先進技術的緊密對接,推進職業教育數字化、智慧化發展。
“協調發展”不是取消初中畢業後普職分流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將原法中的“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準和教育普及程度,實施以初中後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改為“在義務教育後的不同階段因地制宜、統籌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
從“教育分流”到“協調發展”是否意味著取消初中畢業後普職分流?
在今年4月27日召開的教育部新聞發佈會上,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司長陳子季表示:“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公佈以後,有媒體和專家把‘普職協調發展’解讀為‘取消初中後的普職分流’,這其實是一個誤讀,誤解。”他強調,義務教育後實行“普職協調發展”,絕對不是取消中等職業教育,而是要轉變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思路,實現中等職業教育辦學的基礎性轉向,重點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職業教育自身品質,拓寬中等職業教育學生成長成才的通道。
儲朝暉表示,根據教育部公佈的數據,2021年,我國的普職分流比例為6.5:3.5,各省普職分流比例各異。“從招生環境看,我們必須存在分流。”但對於普職分流的比例,相關立法並未給出剛性要求。比如,江蘇等工業發展比較領先的省份,職業教育的産教融合情況較好。但對於北京這樣的一線城市,普職分流比差異相對較大。去年,北京普通高中錄取率約為69%,職業學校錄取率僅為31%。普職比例具體是多少,要視各地學位和當年報考學生人數而定。
“新增三章”建立健全職業教育的保障體系
相比修訂前的職業教育法,此次修訂增加了三個章節,分別是第四章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第五章職業教育的教師與受教育者和第七章法律責任。這些變化體現了怎樣的發展理念和制度創新呢?
“圍繞與職業教育相關的主體,明確了職業學校、培訓機構、教師、受教育者的權利和義務,這麼做既有利於職業教育法的落地實施,也能提高職業教育領域的法治化水準,這不僅僅是國家層面的自上而下,也有自下而上的基於受教育者維護自身權利的途徑。”在王天玉看來,學校需要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的教育職責,教師需要具備相應的教學資格和技能,企業單位則需要保障公平就業和職業技能銜接,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需要受法律保護。
儲朝暉認為,此次職業教育法修訂增加的三章,讓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即使有了相關法律,也還需要通過行動促進職業教育的發展。
此外,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品質評價制度,吸納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評價,並及時公開相關資訊,接受教育督導和社會監督。
“通過建立職業教育第三方評價機制來規範第三方評價流程,對於促進職業教育産教融合和品質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與意義。”儲朝暉説。
“除了做好職業學校教育建設以外,還要做好職後的技能工人職業培養,支援職業工作者有更好的職業繼續教育的通道。”和震表示,工作與學習交互進行、擴大學徒制、開展技能大賽,這些辦法都能讓更多的人才成為高技能工匠,適應我們國家從製造業大國轉型向智慧製造、創新型大國的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