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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等三部門“出招” 網路直播營利行為進一步規範

發佈時間:2022-04-07 09:56:10  |  來源:人民網-強國論壇  |  作者:唐佳 肖聰聰 朱江  |  責任編輯:白雨

一些頭部主播偷稅漏稅,男運營冒充女主播誘導用戶打賞,直播間售假……針對網路直播行業存在的偷逃繳納稅款、帶貨行銷不規範等問題,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3月30日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推動網路直播行業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


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


《意見》指出,網路直播平臺應更好落實管理主體責任,即加強網路直播賬號註冊管理、加強網路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並配合開展執法活動。


早在2020年8月,國家網信辦等八部門在通報“網路直播行業專項整治和規範管理工作”進展時曾提出,國家研究制定主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規範,明確直播行業打賞行為管理規則,將內容供給導向、打賞金額標準、主播帶貨資格與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緊密關聯,建構激勵高品質資訊內容供給的直播賬號信用評價體系。


針對此次《意見》再次強調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強調,分級分類管理要從細節上制定政策邊界。分類管理有利於直播電商更加專業化,使其在專有領域和競爭對手之間錯位競爭,通過細分的專業知識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所以分類管理實際上有利於直播電商行業的長期發展。”


“所謂分級管理,就類似于建立信用檔案,通過對直播電商以往行為的總結和記錄,可以對直播電商有一個整體的評價,引導直播電商通過提升品質來服務消費者,而非利用自己流量來誤導消費,欺騙消費者,所以分級管理也是為了引導直播電商從走量向提質的方向發展。”盤和林稱。


盤和林還強調,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還要遵循直播電商發展的客觀規律,要通過合理方式來推進。例如,哪些違規問題是要禁止主播從業的,而哪些問題應該是小懲大誡,要設定具體執行的邊界,若採取一刀切的推進方式,往往很難達到預期效果。


嚴厲打擊直播帶貨中的亂象


中國消費者協會發佈的《網路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報告》顯示,2021年,在直播行銷等新型電商業態中,商品和服務存在品質缺陷的問題較為突出,且不法網路交易經營者虛假宣傳的表現方式更加多樣化。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北京市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表示,網路直播帶貨中的亂象包括網路直播發佈者利用虛假身份,對商品生産經營主體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質、用戶評價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如串通操縱價格、低價傾銷、虛假比價、價格歧視等。“對此,《意見》都進行了合法規制、精準監管和有效治理。”


同時,《意見》就加強網路直播銷售産品的品質安全監管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網路直播發佈者、網路直播服務機構嚴禁利用網路直播平臺銷售假冒偽劣産品;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直播帶貨委託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的情況下,仍為其推廣、引流;不得通過造謠、虛假行銷宣傳、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


胡鋼建議,除了要著力構建跨部門協同監管長效機制,加強對網路直播營利行為的規範性引導,消費者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要求賠償,還可提起公益性訴訟,以所有解決大規模、長時間、系統性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糾紛。


落實網路平臺主體責任


自2021年開始,稅務部門接連公開多起網路主播偷逃稅案件,嚴打網路主播偷逃稅的勢頭持續推進。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現實中,一些主播的個人工作室未展開實際經營,沒有經濟實質,只有為了“走賬”而存在的空殼企業,這是法律不允許的。過往幾起主播偷逃稅行為,無疑破壞了稅收的公平性原則。


《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平臺管理主體責任的落實,要求平臺每半年向網信、稅務部門報送存在直播營利行為的網路直播發佈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路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資訊。《意見》還對網路直播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專門規定,提出要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規範稅收服務和徵繳、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網路直播平臺或網路直播服務機構(如MCN)一般情況下是以法人企業的形式存在的,機構取得的收入為經營所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施正文指出,《意見》的出臺一方面對於網路直播平臺落實主體責任、規範直播行銷行為作出了具體要求,另一方面説明國家正在加強對網路直播營商行為稅收的管理,以引導行業向規範健康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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