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5月17日電 (王紹紹)5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發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時距離《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2018年公開徵求意見,已近3年。
“《實施條例》對義務階段民辦學校的監管更加嚴格,增設了許多條款,更加強調了民辦教育的公益性,也對廣大家長關心的民辦學校收費問題做了規定。”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在接受人民網強國論壇記者採訪時説。
某民辦學校學生正在上課
條款內容極大豐富
儲朝暉表示,本版《實施條例》最大的亮點就是從管理、經費、運作方式等各個方面,確保讓教育人去辦教育,而不是投資人或者經營者去辦教育,這是《實施條例》想實現的一個目標。
《實施條例》包含68項條款,其文本容量相比之前大大增加,全面細緻地從各方面對民辦教育的發展進行引導規範。儲朝暉表示,相比于2018年公佈的《實施條例》送審稿,本次主要增加了民辦教育規範的相關內容,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設置了許多條款。
儲朝暉認為,《實施條例》對民辦學校設立發展的各個階段都進行了非常詳盡的規定,內容豐富的同時,執行主體明確,條款要求清晰,這將強有力地規範和提高民辦學校的辦學水準。
對民辦學校過度收費説“不”
一段時間內,一些民辦學校出現了招生混亂、教師水準參差不齊、學生權利無保障等現象,部分民辦學校收取高昂學費的行為屢禁不止。如何解決部分民辦學校過度收費的問題?
《實施條例》提到,民辦學校應當基於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2016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已經明確了“營利性、非營利性”的分類改革,並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此次《實施條例》更是強調民辦學校應堅持教育的公益性,防止民辦學校過度收費。
儲朝暉表示,《實施條例》禁止民辦學校以各種理由向學生及其家長收取入學費用,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不能進行利益交易,這些措施都是堅持教育公益性的體現,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切實保障民辦學校權益
與此同時,儲朝暉也指出,一直以來,我國對民辦學校的規範和管理相對較為完善,但是,在維護民辦學校的相關權益方面尚有提升空間。
儲朝暉表示,相比于公辦學校,民辦學校在政府財政支援上比較薄弱,也面臨著資金回收困難等一系列難題。諸多困難之下,很多民辦學校就會採取一些短視行為賺取利益,長此以往便會形成惡性迴圈。
此次《實施條例》也進一步增加和明確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財政扶持、稅收優惠、用地保障等,鼓勵金融、保險機構為民辦學校融資、風險保障等提供服務。鼓勵發揮地方積極性,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支援與獎勵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對現有民辦學校實施分類管理改革時,應當充分考慮有關歷史和現實情況,保障受教育者、教職工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實施條例》釋放出對職業教育的利好信號。第七條明確,實施職業教育的公辦學校可以吸引企業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第九條中也提到,國家鼓勵企業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民辦學校。
儲朝暉説:“要堅持民辦學校的教育公益性,要切實保障民辦學校的權益,要讓教育公益性可持續發展,這樣才能從源頭上解決民辦學校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