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焦點關注>創新資訊>

多家企業借疫情宣傳産品功效被查處

發佈時間:2020-04-08 10:17:39  |  來源:工人日報  |  作者:楊召奎  |  責任編輯:王斯琪

發佈含有“對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明顯防治作用”等內容的食品廣告;為推介其銷售的處方藥“六神丸”,在藥店內張貼含有“快速抗流感預防互傳染抗擊病毒消炎止痛預防肺炎”等內容廣告……記者日前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多家企業借疫情宣傳産品功效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已被查處。

據悉,天津市津南區金軒寶貝孕嬰用品商店通過網際網路發佈含有“激活自身免疫細胞”“對抗新型冠狀病毒新發現”“能阻止冠狀病毒對宿主呼吸道上皮細胞的侵入”等內容的食品、保健食品、口腔噴劑廣告。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廣告中推銷的商品有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或冠狀病毒的功效,有關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廣告。該商店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已被天津市津南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並處罰款20萬元。

吉林省萬元磁化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微網志賬號,發佈含有“對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明顯防治作用”等內容的食品廣告,借疫情宣傳其公司産品磁化水等對新冠肺炎具有明顯防治作用。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廣告中推銷的商品有防治新冠肺炎的功效,有關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和《廣告法》第四條。目前,該公司已被吉林省市場監管廳責令立即停止發佈虛假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20萬元。

河南省平欣大藥房有限公司為推介其銷售的處方藥“六神丸”,在其店內張貼含有“快速抗流感預防互傳染抗擊病毒消炎止痛預防肺炎”等內容廣告。經查,其推銷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管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做廣告,且廣告內容明顯與藥品功能主治的實際內容不符,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目前,該公司已被鄭州市市場監管局罰款30萬元。


 
分享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