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限度的名人“模倣”該嚴管了】手持籃球、穿著科比標誌性的24號球衣,直播間播放《see you again》等背景音樂,直播內容顯示“模倣秀,孩子們,我回來了”……近日,一名男子在直播時模倣已故籃球明星科比引發熱議。
當下,在各大直播間,類似的模倣比比皆是,長相、舉止、衣著乃至網名都與明星非常相似。有網友説,一些主播長相與明星相似,對髮型和穿衣風格進行一些模倣也不算什麼大錯;也有網友提出,如果因“撞臉”就刻意模倣明星,蹭明星流量,還通過直播賣貨盈利,是否涉及侵權?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指出,“模倣”並非毫無限度,過度模倣可能擾亂市場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相關部門應該對毫無限度的名人“模倣”行為加強監管;平臺須完善技術手段,加強審核,建立信用體系,對違規主播進行信用懲戒,通過資訊公示制度,增強透明度,讓用戶了解平臺規則和主播資訊,共同維護清朗的網路空間。
“模倣秀”花樣百齣
2023年電視劇《狂飆》播出,演員張頌文在劇中飾演的高啟強讓觀眾印象深刻。近期,某短視頻平臺一名男子起名“小頌文”,在直播中模倣《狂飆》劇中張頌文飾演的高啟強角色而迅速走紅網路。
記者觀察發現,在“小頌文”的直播間,主播的穿著打扮和劇中高啟強的造型別無二致。他一邊播放電視劇中高啟強的臺詞配音“風浪越大,魚越貴”;一邊模倣其經典動作。幾個小時內,該主播雖然一直重復這幾句臺詞和幾個動作,卻不斷有觀眾涌入直播間,不少人還刷了禮物。
除了“小頌文”外,《狂飆》中的其他演員也有不少模倣者,如演員張譯的模倣者給自己起名“小張譯”(目前已改名為“小張譯”(盜版)),經常與“小頌文”直播連線。“小頌文”在直播中直呼“安欣(張譯在劇中飾演的角色名)!我找到你了,安欣”。參與直播連線的還有給自己起名“狂飆婷”“山西書婷”的網友,二人模倣《狂飆》中演員高葉飾演的陳書婷一角。有網友稱,剛刷到以上幾位模倣者直播連線時,還以為《狂飆》劇組團建了。
記者點進模倣者的主頁後發現,“狂飆婷”和“山西書婷”賬號的@商品櫥窗中均有商品購買連結,二人主頁註明“我不是高葉”。“小頌文”雖然在主頁介紹中沒有提及相關資訊,但其在5月28日晚至6月3日的直播動態顯示“資深藝人,曾參與狂飆”。
近年來,網路上涌現出不少模倣者。記者注意到,有人坐著輪椅、戴著面具模倣著名物理學家“斯蒂芬·威廉·霍金”。有觀眾刷禮物時,該主播便會從輪椅上站起來,高舉輪椅舞蹈。直播間墻上挂著一塊黑板,上面寫著“霍家軍,艦長舉輪椅”。該主播已于5月21日被所在短視頻平臺封禁15天,違規原因是以他人弱點、身體不便或特定人群博眼球。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欒燕認為,如果模倣者使用與明星相似的外貌或聲音,並且有意或無意地導致公眾混淆,誤以為是明星本人,這可能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權或姓名權。如果模倣者在表演中未經授權使用明星的原創作品(如歌曲、電影片段等),則可能侵犯著作權。
對於模倣已故名人的行為,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民法典對人格權利的保護有明確規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其生前的人格權,變更為死者近親屬所有。如果未經授權就借此進行商業活動,則係侵權行為。
利用長相賺取流量
記者注意到,還有一些主播因為長相與明星神似,便取一些容易讓人混淆的網名,從中賺取流量,甚至借此牟利。
2022年,湖南長沙有幾位網友組成山寨男團“eso”,其成員包括模倣鹿晗的“鹿哈”、模倣黃子韜的“黃子誠”以及“易烊幹洗”“權酷龍”“王二博”“王俊卡”等。這些人以與藝人姓名字音、字形相近的名稱作為賬號名稱,對藝人進行模倣。
隨後,團隊中部分成員被舉報侵權,“權酷龍”“王二博”等網名也被修改,而“鹿哈”則在將網名改為本名後,繼續以“淩某某”的名字進行直播帶貨。
雖然賬號名稱已經變更,但記者近日通過某短視頻平臺搜索“鹿哈”,發現搜索結果第一條顯示的仍然是淩某某的賬號。此外,淩某某在視頻和直播中的形象也與藝人鹿晗十分相似,包括漂過的金色頭髮、中分劉海等。
還有模倣者通過模倣明星參加商演活動,從中獲取收益。來自廣西的何女士曾在某商業中心遇見一個長相與歌手林俊傑十分相似的人,沒過幾天,她刷到一則短視頻,視頻內容就是她此前見到的場景。但該賬號主播並非歌手林俊傑,而是一位長相與林俊傑相似的模倣者。
記者搜索該主播的賬號發現,目前其在某短視頻平臺有9.6萬粉絲。其主頁200多條視頻中,有不少是林俊傑的街頭模倣秀,視頻長度十幾秒至三十幾秒不等,大多都是他在街頭、音樂酒吧或某些活動現場演唱林俊傑的歌曲。
該主播將大部分視頻打上“林俊傑”話題標簽,且在“某某分傑”的主頁標注了“只接商演合作”等字樣。通過其在主頁留下的聯繫方式,記者聯繫到對方經紀人,了解到該主播在婚禮上進行商演的報價為1.5萬元,可以演唱4首歌曲,另需自備音響等設備。
朱巍認為,對明星進行模倣,其特殊之處在於明星的人格權,一般也稱為商事人格權,會涉及與明星有關的商業利益。如果主播的模倣行為是假借明星的商業利益而進行了令人混淆的宣傳,則可能涉及侵害明星的人格權。另外在模倣明星時,如果是模倣明星演唱曲目,則有可能涉及版權問題;如果是模倣明星在一些電影橋段中的表演,則可能涉及明星演繹的表演權。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甄景善説,模倣者通過模倣名人的外形、假借名人名義進行直播帶貨、商演等,其目的在於利用名人具有的較高知名度及影響力,誤導消費者進入直播間、觀看商演,符合“商業混淆行為”特徵;或雖未造成消費者混淆,但係利用公眾對於名人模倣者的獵奇心理吸引流量,從而達到其推銷産品或服務的目的,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準則,擾亂了市場秩序。此類行為均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平臺加強審核監管
在甄景善看來,主播基於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權利,對其直播行為享有廣泛的自主權,可以自行決定其取名、長相裝扮、表演內容等,但主播的上述人身自由也應當有限制,即應當在法律範圍內進行直播表演活動,不能損害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相對應的,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其享有的人格權以及表演者權等合法權利也會受到一定限制,往往表現為其對於他人的輕微侵權具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因此,對於主播的模倣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應當結合名字、長相裝扮、聲音、表演內容等要素綜合判斷。有可能單看一個要素,主播不構成侵權;但如果將所有要素綜合起來,則應當認定主播實施了冒充明星的侵權行為。另外,對於主播在直播表演過程中是否謀取了利益,或者其表演是否以謀利為目的,也是一個重要的衡量因素。如果主播是以謀取利益為目的,包括吸引粉絲關注和打賞等,而進行類似表演,則應當從嚴監管。”甄景善説。
他提出,借明星身份進行直播帶貨卻不表明模倣者身份,故意誤導公眾騙取打賞,或借明星的名義承接商演活動招搖撞騙,則可能構成詐騙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平臺和有關部門應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引導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形成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尊重保護智慧財産權、杜絕不勞而獲的良好社會風氣。此外,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明星也應當積極主張權利,向違法侵權者説不,依法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甄景善説。
欒燕認為,網路傳播平臺應盡到審核義務和監管責任,對主播進行必要的審核,確保其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利用技術手段,如演算法識別等,輔助監管和防止侵權行為;對於接到的侵權投訴,及時響應並採取措施;建立信用體系,對違規主播進行信用懲戒,並通過資訊公示制度,增強透明度,讓用戶了解平臺規則和主播資訊,避免被誤導甚至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