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鮮燈禁令實施首月顯成效】“生鮮燈”通常是指通過增加特定光源顏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鮮食品外觀的照明等設施。2023年12月1日《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後,全國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以農批(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生鮮果蔬門店等食用農産品銷售場所為重點,對可能影響消費者感官判斷的“生鮮燈”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使用不符合要求燈具的商戶現場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落實,取得顯著成效。
在浙江寧波,“全市240家農貿市場肉類交易區域照明燈具全部完成整改,1036家生鮮店舖和大中型商超率先整改到位,累計更換生鮮燈4718盞。”浙江省寧波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在四川成都,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製作的短視頻《生鮮界的“美顏相機”十二月一日起禁止使用》播放量已達310余萬次,點讚量約12.8萬,推動成都4000余家生鮮食用農産品銷售者主動提前更換“生鮮燈”。
據不完全統計,“生鮮燈禁令”實施首月,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已檢查食用農産品銷售者30余萬家次,對仍在使用“生鮮燈”的28526家食用農産品經營主體責令整改,對拒不改正的開出62張罰單。群眾普遍反映,原先市場裏紅紅綠綠的“生鮮燈”不見了,終於能看清肉菜瓜果的本來面目了。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使用“生鮮燈”對在售食用農産品進行“美顏”逐漸成為農貿農批、商超、生鮮門店等場所的常見行銷手段。“生鮮燈”的使用,雖然不會通過散發熱量等影響食品品質安全,卻能遮掩瑕疵、美化食品外觀顏色,以“虛假好看”的賣相影響消費者在選購時的辨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也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影響消費市場健康發展。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2023年6月30日發佈的《辦法》明確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産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産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依據《辦法》,食用農産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照明等設施的,將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禁用“生鮮燈”之後,什麼樣的照明設施是符合要求的?《建築照明設計標準》中規定了商店、超市、農貿市場等各類公共建築的照明標準值(具體指標包括照度標準值、統一眩光值、一般照明照度均勻度和顯色指數),可以作為商超、超市、集中交易市場、生鮮門店等食用農産品經營場所設置照明燈具的參考依據。許多地方還結合本地實際,採取多種形式進一步細化食用農産品經營場所照明等設施監管要求。(本報記者 林麗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