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給朋友61萬 4年後無法要回】2018年,老張因做生意需用資金,向朋友老陳借款61萬元,並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在2018年至2019年借款期間,老張以自己的一套房産作為抵押物對該借款提供抵押擔保,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後來兩人長期沒有聯繫,且老陳從未向老張催要過欠款,或採取其他方式主張權利。2023年,老張向法院起訴要求老陳配合其辦理登出抵押權登記手續,並返還房屋所有權證。老陳要求老張先還錢。
信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張和老陳之間的借款行為發生在2018年,約定借款期間為一年。老陳未舉證證明借款的訴訟時效存在中止或中斷等情形,故其債權的訴訟時效于借款期滿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6日屆滿。本案中,老陳未在其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現訴訟時效已經屆滿,故老張訴請老陳協助其辦理登出房屋抵押登記手續,並向其返還上述房屋所有權證,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援。
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存在中止或中斷的情形,但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其就喪失了勝訴抗辯權。本案中老陳自述《借款合同》到期後其從未向老張催要過欠款,老張也未主動聯繫其還錢,可以證實其主張債權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且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亦未行使抵押權,故法院對老陳的抗辯理由依法不予採信。
如何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借條“過期”即是債務超過訴訟時效。對於借據中明確約定借款期限的,債權人要在借款期限屆滿後三年內通過積極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可以中斷訴訟時效,主張的方式包括:當面提出還款要求、制定還款協議或通過郵寄催款函、發送催款資訊、撥打電話索要欠款、向司法機關報案或控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同時注意在索要過程中要保留相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