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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跨入數字化時代邁出實質性一步 明年起數據資産“入表”
來源:證券日報2023-08-23 1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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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跨入數字化時代邁出實質性一步】8月22日,A股市場上數據要素概念股大熱。業內普遍認為這與日前剛剛落地並由財政部發佈的《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直接相關。

數據要素作為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五大生産要素,已然成為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那麼,“數據入表”規定重點給出了哪些指引?對我國進入“數字資産”時代、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又有哪些助益?行業、企業又將受到哪些影響?《證券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業內多位專家進行解讀。

進一步理順微觀層面

對數字經濟的計量流程

8月21日下午,國務院以“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為主題,進行第三次專題學習。欣喜的是,就在同一天,財政部官網發佈消息,為規範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強化相關會計資訊披露,財政部發佈《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事實上,2022年12月份,財政部公佈《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歷經8個月後該徵求意見稿轉為正式稿,主要包括適用範圍、數據資源會計處理適用的準則、列示和披露要求、附則等內容。《暫行規定》在“關於列示和披露要求”方面規定,企業在編制資産負債表時,應當根據重要性原則並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存貨”項目、“無形資産”項目、“開發支出”項目下均增設“其中:數據資源”項目。

“數據資源可以作為無形資産或存貨進行會計處理,進一步理順了微觀層面對數字經濟的計量流程。”薩摩耶雲科技集團首席經濟學家鄭磊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已經相當大,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在企業經營的財務數據層面反映出新的變化。

北京高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源認為,《暫行規定》的發佈,標誌著我國進入“數字資産”時代邁出實質性的一步,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量。

一方面,從制度層面看,除《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下稱“數據二十條”)頂層設計外,仍以理論研究與行業倡導居多,實際落地的規則較少,《暫行規定》是具體的、實實在在落地的規則。另一方面,“數據二十條”將數據産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提到了同等重要的地位,而産權、流通和分配的一個前提就是要確認數據“資産”,只有在數據被確認為“資産”的前提下才可進行。

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胡捷表示,《暫行規定》明確了數據要素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作為資産入表,首先有利於完整、準確地反映企業在數據要素的投入成本。其次,有助於數據在市場流通時的合理定價,最終可以促進數據要素在市場上的交易。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數據資産化研究院執行院長王鵬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未來大量的數據資源在合法合規、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入表”,真正讓數據要素發揮更大作用,將對上市公司的價值發現、非上市公司的估值判斷産生諸多有利影響。

“數據資源‘入表’有利於日後數據資産的交易定價,進而推動數據要素市場的發展和壯大。”巨豐投顧高級投資顧問李名金對記者表示,《暫行規定》的出臺將使得企業更加重視數據要素,重視數據資産的價值挖掘和使用,進而有助於實現其數字化轉型。

對數據資産密集型行業

影響較大

針對企業在貫徹實施《暫行規定》時還需要注意哪些事項這一問題,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一是正確做好前後銜接、二是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三是積極加強資訊披露。

在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方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關於相關資産的定義和確認條件、無形資産研究開發支出的資本化條件等規定以及《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結合企業數據資源的實際情況和業務實質,綜合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合理作出職業判斷並進行會計處理。

胡捷表示,《暫行規定》明確了企業可以根據數據要素在其經營時的具體情況入表,一是可以比照無形資産或存貨的處理原則計量。二是可計入基於數據要素産生的收入,這對於從事數據要素相關運營的企業是一個重大利好,在數據要素上的投入可以計為成本,資産負債表會擴張,對於融資資質和盈利計算都有助益。

“《暫行規定》的出臺,主要對數據資産密集型行業影響較大,如電腦、通信行業等。”李名金分析稱,《暫行規定》有助於推動和規範數據相關的企業執行會計準則,使得其報表能準確反映數據相關業務,更好地推進會計領域創新,完善數據資源對外交易的財務基礎,進而服務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建設。

在積極加強資訊披露方面,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兼顧資訊需求、成本效益和商業秘密保護,創新提出自願披露方式,並圍繞各方關注對披露重點作出規範和指引。企業應當充分認識提供有關資訊對幫助更好理解財務報表、揭示數據資源價值的重要意義,主動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暫行規定》的披露要求,持續加強對數據資源的應用場景或業務模式、原始數據類型來源、加工維護和安全保護情況、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項、相關權利失效和受限等相關資訊的自願披露,以全面地反映數據資源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的影響。

Co-Found智庫秘書長張新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分析稱,從《暫行規定》內容上看,首先,企業將需要根據重要性原則增設報表子項目,並通過表格方式細化披露數據資源相關資訊。其次,企業更加細緻地披露數據資源的應用場景、原始數據來源、加工維護情況等細節資訊,這有助於提高企業數據資産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張新原認為,《暫行規定》將促使企業主動加強數據資源相關資訊披露,提高企業在數據資産領域的管理水準和市場競爭力;同時,將促進數據資源的管理、利用的標準化和規範化,為相關行業和企業提供了統一的“數據入表”規則,促進數據資産的流動和共用。

鄭磊認為,數據資産化程度較高的企業,通過確認應用場景和業務模式,將數據作為無形資産或存貨進行確認,將有助於真實反映這類企業的資産狀況,業績也會相應得到改善,有助於企業獲取更多的金融資源和産業政策等方面的支援。其所起的示範帶頭作用,有助於推動其他企業積極參與和加快向數字化轉型的步伐,推動我國數字經濟快速高品質發展。

王鵬判斷,《暫行規定》落地後,將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多元化的方式對自己整體的數據進行盤點,確定哪些數據是可自用的、哪些可用作交易、哪些計為成本。同時預計企業也會同相關的數據估值、數據品質評估等專業化服務機構、相關的金融機構深度合作,做好自己的數據治理、包括“數據入表”、數據資産化的業務,綜合看來,這將推動企業的數字化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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