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縮略圖
極端網路暴力事件多次出現 網暴治理入法漸行漸近
來源:北京商報2023-07-10 09:40:12
大字

【極端網路暴力事件多次出現】首部打擊網路暴力的部門規章正漸行漸近。7月7日,國家網信辦發佈《網路暴力資訊治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並公開徵求意見。《規定》對於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多位法律行業專家分析認為,該《規定》的出臺是網信辦將先前關於網路暴力治理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上升成為部門規章,不僅提升了效力層級,也邁開了專門立法的重要一步。未來,《規定》或將對網路暴力事件的治理提供直接的參考依據。

重要一步

根據網信辦發佈的資訊,《規定》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其中提出,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各級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因處置不及時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可責令暫停資訊更新。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網路暴力或借網路暴力事件實施惡意行銷炒作等行為,應當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規定》表示,對組織、煽動發佈網路暴力資訊的網路機構,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規採取警示溝通、暫停商業收益、限制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等處置措施。《規定》對網路用戶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其中提到,網路用戶違反本《規定》的,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提醒、限制賬號功能、關閉登出賬號等處置措施;對首發、多發、組織、煽動發佈網路暴力資訊的,採取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對借網路暴力事件實施惡意行銷、違規營利等行為的,除前款規定外,應當依法依約採取清除新增粉絲、暫停營利許可權等處置措施。此外,《規定》的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8月6日。

“該《規定》的出臺,是網信辦將先前關於網路暴力治理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上升成為部門規章,不僅提升了效力層級,更為重要的是,邁開了專門立法的重要一步,對於我國未來反網暴法律治理體系建設具有重大意義。”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北京己任律所事務所兼職律師屈向東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有規可依

值得注意的是,這是監管部門近期第二份面向公眾徵求意見的網暴治理文件。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6月9日公佈了《關於依法懲治網路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不過,《指導意見》並未對網路暴力進行法律性質的定義,此次《規定》中則明確,本規定所稱網路暴力資訊,是指通過網路對個人集中發佈的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以及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道德綁架、貶低歧視、惡意揣測等違法和不良資訊。

關於此種界定,李洪江認為,該《規定》直接在總則部分對網路暴力的範圍和邊界做了界定,並指明瞭網路暴力資訊治理和管理機關的許可權,這樣就回應了社會中網路暴力是否應當納入“線下暴力”的合理延伸問題,以及網暴資訊治理許可權不明問題。

李洪江指出,該《規定》如果能夠順利出臺,將對網路暴力事件的治理提供直接的參考依據。“有關網路暴力資訊監測預警、資訊處置、保護機制做了規定,可以説網信辦關於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邊界、處置網路暴力資訊的機制做了完善,今後對於如何界定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有了直接依據。”

此外,《規定》緊緊抓住了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這個關鍵主體,圍繞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的權利責任建章立制,進一步提升了《規定》出臺後的可適用性。

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孫宇昊也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有了這一《規定》以後,進行網路暴力治理時明確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資訊內容管理主體責任,且對違反規定的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也提出了明確的罰款等處罰措施。文件中細化的規定,可以讓執法機關有法可依,迅速找到相關責任主體,精準打擊,具有很強的執行性和執行力度。

具體而言,孫宇昊指出,其中,《規定》的第二十一條規定資訊舉報制度,要求在顯著位置設置專門的網路暴力資訊快捷投訴舉報入口,方便被網路暴力者在遭受網路暴力後,有相關維權通道。第二十二條規定證據固定內容,要求向用戶提供針對網路暴力資訊的一鍵取證等功能,極大便利證據收集的便利性。其次對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勢群體的保護也體現在諸多條款規定中。

仍待完善

“反網暴專門立法勢在必行,該《規定》的出臺可謂適逢其時。”屈向東指出,現階段,極端網路暴力事件多次出現,使得人民群眾加強反網暴立法工作呼聲較高。“民有所呼、我有所應”,該《規定》的出臺是回應人民群眾制度需求的生動體現。

屈向東表示,過往,網路暴力之治理大多沿用事後司法救濟的思路,但這種方式通過實踐來看,存在維權成本高、侵權取證複雜、侵權主體查明難、因果關係認定難等問題。該《規定》強化了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能,通過“抓牢、看好、盯緊”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實現源頭、事先、事中的反網暴治理。他認為,《規定》出臺後,將以網路平臺為核心場域,一方面強化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在監測預警、資訊處置、建構保護機制等方面的責任約束;另一方面,為其開展合規合理實施處置措施進行賦權,也有助於平臺依規處置、及時遏制各類網路暴力資訊的肆意蔓延。

總體上,屈向東指出,《規定》從事先的監測預警、事中的資訊處置與保護機制再到事後的法律責任,建立了全流程的規則框架,同時加強了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制度保護,並結合執法經驗,對於實踐中常見的蹭炒熱度、惡意行銷進行規制,這些因素都會提升該《規定》出臺後的可操作性與制度效果。

不過,多位專家認為,處於徵求意見階段的《規定》仍有待完善之處。其中,關於《規定》的第九條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路暴力資訊分類標準和典型案例樣本庫,在區分輿論監督和善意批評的基礎上,明確細化網路暴力資訊標準,增強識別準確性”,孫宇昊認為,此項規定建立在典型案例樣本足夠充足的情況之下,因此需要進行大量的樣本收集工作,進行分門別類。

“雖然是符合判例法的一種做法,作為我國非正式法律淵源之一,其作用是便於在沿用時可以更加靈活、可控。但在具體認定上,還存在現實挑戰。比如造謠誹謗,對用戶發佈的資訊,如何分辨是造謠還是事實,初期很難來判定。”孫宇昊介紹,“同時,《規定》的第二條規定‘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道德綁架’,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界限和標準是什麼,道德綁架和正當的輿論監督如何辨別,都需要進一步細化。”

在李洪江看來,關於社會公眾期待的網路平臺應當設置醒目的網路暴力投訴機制、積極解決取證難等問題,該《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均作了規定,但是對於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履行事前主動審查義務,《規定》還是未予直接回應。

此外,屈向東建議,第二十條第一款中,增加“殘障人士”,實現與“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同等保護,並在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網路暴力資訊預警模型後,向全社會公佈該演算法模型,接受社會監督,並根據網暴事件不斷更新其模型。

分享到
037165901996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