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吃海鮮腹痛就醫出院當天死亡】昆明市一名年輕女子在吃完海鮮後出現腹痛,到醫院檢查未查出病因。在醫院輸液後女子腹痛減輕,遂出院。但出院當晚女子在家中出現呼之不應的情況,經緊急送醫搶救無效死亡。近日,通過司法鑒定,法院判決醫院承擔50%責任。
案情
女子腹痛未查出病因出院後死亡
許某在吃完海鮮後出現腹痛難忍的情況,於是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昆明市某醫院就診。因為她于20天前在該醫院清宮,術後未抗炎治療,醫院便將許某收入婦科進行檢查。經過詳細檢查,未查出病因。於是將許某轉入外科,醫生初步考慮許某為急性闌尾炎、腹膜炎。在對許某進行輸液治療後,當天中午,許某覺得腹痛減輕,於是出院回家。
當日20時15分,許某因“呼之不應15分鐘”,由家屬送入醫院急診科搶救。醫生給予胸外心臟按壓、球囊輔助呼吸、吸氧等搶救措施後,許某自主呼吸仍未恢復,大動脈搏動未恢復,于當日21時30分被宣佈臨床死亡。
經雲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許某係腹內疝(小腸係膜裂孔疝)致絞窄性腸梗阻,終致休克死亡。
許某家屬認為,醫院為許某提供診療服務的過程中,違反診療常規、疏忽大意,未盡到注意及相應的診療義務,延誤了最佳治療時機,未及時對患者採取積極有效的治療措施,並由此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損害後果。
許某家屬將昆明市某醫院起訴至官渡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4.4萬元。
醫院辯稱,許某家屬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事實和依據,院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通過屍檢報告可以看出患者係清宮術後誘發腹內疝至絞窄性腸梗阻導致的死亡,與過錯鑒定報告中所述的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病歷書寫不規範等過錯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所以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
醫院承擔50%責任
經許某家屬申請,法院委託昆明法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鑒定,鑒定結果顯示:醫院為許某實施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未進一步明確許某急腹症的病因。許某因腹痛半天就診,依據急腹症的處理原則,應該儘快明確診斷,針對病因採取相應措施。醫院未給予高度注意,未進一步觀察及完善相關檢查,明確許某急腹症的病因,存在過錯。醫院對許某的病情觀察評估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延誤了許某的病情診斷,與許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其原因力大小建議為次要原因。
法院認為,醫院對許某的檢查不夠完整;在使用鎮痛藥物減輕許某疼痛後未對其進行留院觀察;未見會診記錄;許某在肛腸科就診的病歷缺失。而根據本案事實看,許某在輸液完後離開醫院回家時,被告仍未確診其病情。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僅用鎮痛藥物緩解其疼痛症狀是不足以證實病情本身得到了控制,被告作為有專業知識的醫療方,雖在醫囑中載明嚴密觀察腹痛情況,如有加重轉上級醫院,但其並未重視許某的病情,並未採取相應留院觀察的措施,此情形對許某無法得到充分病情觀察起到了相當的影響。許某作為患者,從上午發病入院,未確診離院,再到當天傍晚因疾病而死,被告無證據證實其已盡到足夠的審慎檢查、觀察義務,故法院對昆明法醫院司法鑒定中心所鑒定的因果關係大小進行適當調整,確定由被告承擔原告損害50%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核查,徐某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為832516.08元。被告應賠償原告的損失為416258.04元。
醫院不服一審判決,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且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釋法
醫務人員未盡診療義務
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準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醫生雖在醫囑中載明嚴密觀察腹痛情況,但其並未重視許某的病情,未採取相應留院觀察措施,延誤了對患者的治療,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轉自雲南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