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撞傷老人投喂者賠4萬】流浪狗致人傷殘,長期投喂者是否擔責?
近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遵義中院”)審理了一起因流浪狗傷人而引發的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2019年9月20日,遵義正安縣60多歲的昝某某從農貿市場買菜回家途中,被一條土狗撞倒。入院後,昝某某被鑒定為右側多發肋骨骨折十級傷殘。經警方調查,該狗係當地居民萬某某經常餵養。萬某某則辯稱,雖然自己有餵養行為,但這是流浪狗,不應擔責。對此,昝某某向正安縣人民法院(下稱“正安法院”)訴請判令萬某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
正安法院審理認為,即便該狗是流浪狗,但萬某某常向其投喂食物,事實上係豢養該狗。由於萬某某未能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採取了不當方式投喂,使該狗對其投喂的食物産生了依賴,常在附近流浪,引發本次事故,遂判令萬某某賠償昝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萬某某不服,上訴至遵義中院。
事件雙方達成協定圖據《貴陽晚報》
9月4日,經遵義中院審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當庭兌現了4萬元賠償款。
法院工作人員:投喂者長期餵養
正安法院一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萬某某)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可以把他認定為動物的管理人。”
該工作人員稱,萬某某係某門店工作人員,“狗經常出現在門店旁,基本上每天都會餵養。”餵養確切時長不詳,但“最起碼應該有幾個月”。目前,昝某某身體已恢復健康。
那麼,欲救助流浪狗,應該如何處理?該工作人員表示,“偶爾投喂沒關係,但經常投喂不恰當。經常投喂,狗就會經常到這附近來,對他人也會産生危險性。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領養,或者把流浪狗送到專門收容機構。”
長期投喂者萬某某賠償傷者4萬元圖據《貴陽晚報》
律師:投喂是否算飼養視情況而定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柄堯表示,一般而言,投喂者的投喂行為是出於對流浪貓狗的憐憫之心,並不能推定其有飼養或管理的意思表示,投喂行為也不能改變流浪貓狗的無主物屬性。因此,一般的投喂行為法律不應苛責。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主要看其投喂行為是否增加了特定區域、特定人群的風險。
比如當投喂行為長期發生在特定場所時,流浪貓狗會對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賴,並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生活習性和出沒規律,會在比較固定的時間地點聚集活動、等待投喂,從而將導致該場所一定時間內流浪貓狗傷人的風險性呈上升趨勢。在這種情況下,則有可能承擔一定責任。
相反,若投喂者能夠將流浪貓狗引至人流較少的偏僻區域進行投喂,這事實上是一個風險降低行為。即便風險最終發生,其亦不應承擔責任。因此,即使投喂流浪貓狗,最好也不要在人群密集場所,特別是附近有兒童聚集場所進行投喂。
而如果是主人遺棄寵物狗,主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小明稱,從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是符合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的。由於投喂人在飼養流浪狗時,讓流浪狗對其産生了一定的依賴,同時也構成了事實上的豢養關係,也就是其先行行為(多次或較長期的投喂行為)引致出了對流浪狗的管理責任,投喂者應當適當擔責。建議愛狗人士遇到類似情況,最好請相關部門來處理,否則很容易出現自己被狗咬傷或者因狗咬傷他人而導致投喂人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主人遺棄寵物狗,寵物狗在生活中咬傷他人,被咬傷者沒有過錯的話,寵物狗的主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此前報道:遵義一老人被流浪狗撞傷,法院判餵養者賠償4萬元
老人被流浪狗撞傷
餵養者賠償4萬元
2019年9月20日,家住貴州省遵義市正安縣的60多歲居民昝某,前往正安縣農貿市場買菜。在回家途中,路邊突然跑出一條黃色土狗將他撞倒,並導致昝某摔傷。
經入院治療後鑒定,昝某右側多發肋骨骨折,達十級傷殘。昝某家屬報警後,轄區派出所民警調查發現,這條土狗原係流浪狗,但住在附近的居民萬某,長期向該土狗投食餵養。
不過,萬某卻認為,自己僅僅只是喂食,並非狗的實際主人,因此不應該擔責。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無果,昝某向正安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萬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
2020年4月,正安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萬某經常向該狗投喂食物,事實上係豢養該狗。即便該狗是流浪狗,但由於萬某未能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採取了不當方式進行投喂,使該狗對萬某投喂的食物産生了依賴,經常在附近流浪,引發本次事故。
於是,法院判令萬某賠償昝某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萬某不服,上訴至遵義中院。
9月4日,遵義中院法官對該案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耐心分析投喂行為對事故發生的影響,列舉類似案件的審調情況,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由萬某賠償昝某4萬元。
對這一調解結果,雙方表示接受,萬某當庭兌現了4萬元賠償款。長期餵養至流浪狗在家中逗留
咬傷人後被判賠近4千元
流浪狗撞傷老人,餵養者需要賠償,這並非個例。2019年,湖北省十堰市鄖西法院審結了一起相似的案子。
飼養生豬的周某在喂食時,常有流浪狗到豬圈內偷食豬食,後來,周某便將泔水、魚骨頭等倒入廁所附近的垃圾桶裏,方便流浪狗食用。幾年來流浪狗一直到其放置廁所旁的垃圾桶裏吃骨頭、泔水。
2018年7月15日,張某出外遊玩,到周某室外的衛生間方便時,被長期滯留在周某院落附近的流浪狗咬傷左腿,注射狂犬疫苗花了1810元,皮膚感染住院又花了2300多。
周某和張某因此起了糾紛,調節無果,二人對簿公堂。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周某以飼養生豬為家庭經濟來源,長期喂食流浪犬,使流浪犬替其看家護院的事實已成立,應被視為主人,因未採取有效方式加強管理使其傷人,依法判其賠償3700余元。
法官提醒
當今社會,很多公眾看到流浪動物,都會觸及惻隱之心,施以援助,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值得讚賞。但是,愛心人士較為固定的投喂行為不可避免讓動物産生食物依賴,易導致流浪動物聚集,長期生活在社區之中,由於流浪動物可能攜帶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傷人屬性,而投喂人對流浪動物的控制力又較低,勢必會增大社區公共環境的危險性,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於流浪動物,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將它們送往專門收容機構,或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收養,通過圈養、栓鏈等方式防止其對他人造成損害。
城市中出現的很多流浪貓和流浪狗中不乏被拋棄或遺失的寵物,如果這些寵物造成他人的損失,原則上應由它們的原主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遺棄動物,還是未盡到管理責任致使動物逃逸,其行為都加劇了動物對人和社會的危險性,而損害正是由於動物在失去人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動的危險性所導致。因此,為了社會公眾利益,為了充分保護被侵權人利益,遺棄、逃逸動物的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自己遺棄動物或沒有盡到管理義務的行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