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咳水“入毒”非法販運構罪將究刑責
發佈時間: 2015-04-30 10:08:34 | 來源: 法制日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四原因致處方藥濫用
作為一種處方藥,止咳水的濫用一定程度與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好奇心驅使等原因有關。但是,根本原因還在於藥物管理存在問題。
公安部禁毒局有關負責人將止咳水濫用成癮的原因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藥物的成癮性。易成癮處方藥之所以被濫用,是因為藥物本身具有成癮性,服用者會産生身體依賴和心理依賴。
藥物的易獲性。相對於毒品,獲取止咳水要容易許多,可以通過藥店或者“黑市”直接買到。“2014年7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突擊檢查中發現,受高額利潤驅使,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從藥用渠道流失問題非常突出。”這位負責人説。
藥物消費價格的可承受性。相對新型毒品,消費止咳水的費用要低廉很多。若服用苯丙胺類毒品,如冰毒,一次需要花費100元左右,而服用易成癮處方藥,則需要25元至40元。
藥物濫用的非管控性。列入精神藥品管制目錄前,濫用易成癮處方藥的行為不屬於治安行政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對濫用者難以採取相應的行政執法干預措施,施以行政處罰。這也是一些人肆無忌憚吸食止咳水的重要原因。
止咳水列入毒品範疇
2005年頒布實施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將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從生産、經營、使用、運輸、審批程式和監督管理等環節,對兩類精神藥品嚴格規定。
條例規定,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並將處方保存兩年備查,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
此外,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此前,公安禁毒部門難以有效打擊販賣止咳水行為,原因就在於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製劑只是一種處方藥,對販賣者,最多只能以非法經營罪或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定罪處罰,違法成本比較低。而在2015年5月1日之後,非法買賣運輸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製劑,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列入精神藥品管理目錄後,止咳水將屬於毒品的範疇。”公安部禁毒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對遏制止咳水濫用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