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衛計委印發常用低價藥品挂網採購實施細則
發佈時間: 2015-03-31 08:45:18 | 來源: 中國台灣網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三、建立低價藥重點監控機制
藥交所按照《重慶市物價局關於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14〕180號)有關要求,每個季度定期向市物價局報送低價藥的實際交易價格及數量等情況。
同通用名、同劑型項下,企業報價所對應的日均費用高於所有企業報價日均費用均值30%的産品,列入《低價藥重點監控目錄》,藥交所進行標識,統一按照《重慶市公立醫療機構重點藥品採購監管辦法》的相關條款進行管理,並納入市物價部門價格重點監測範圍,醫療機構要嚴格控制這部分藥品的採購量。
四、合同管理
(一)各級醫療機構(聯合體)根據藥交所掛牌低價藥品的供應情況、日均費用情況等資訊,在保證品質的前提下,選擇價格合理的品種簽訂購銷合同,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於1年。
(二)企業報價的調整時限:在有效合同期限內,企業不得隨意撤牌或調高報價,但可以根據市場供應情況,調低報價。企業新報價低於合同成交價格的,合同成交價自動更新為企業最新報價。無有效合同時,企業可根據市場供應情況,撤牌或調整報價。藥交所按照重點監控機制隨時調整産品目錄屬性。
(三)醫療機構簽訂合同時,相關産品不屬於《低價藥重點監控目錄》,但後來由於同通用名、同劑型項下各企業報價的變化,相關産品進入了《低價藥重點監控目錄》的,系統將對醫療機構進行提示,醫療機構可以選擇單方終止合同,也可以繼續執行合同至合同期結束。合同期結束後,相關品規按照《低價藥重點監控目錄》的要求執行。
五、供應保障及監督管理
建立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不良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
(一)合同的響應要求:藥交所掛牌常用低價藥品,生産企業應在72小時內對醫療機構或聯合體發起的議價或者合同進行響應(同意或拒絕)。醫療機構或聯合體按照企業掛牌價直接簽訂合同時,企業不得拒絕簽訂合同或供應。超過72小時未響應醫療機構(聯合體)發起的議價或合同,或拒絕以企業掛牌價簽訂合同的,一經投訴核實,每發生1次,相關産品記錄“不良記錄”1次,一年內累計被記錄“不良記錄”3次的,將由藥交所撤銷相關品規的掛牌,兩年內不得重新掛牌,醫療機構兩年內不得採購。
(二)配送供應要求:常用低價藥品企業在藥交所報價掛牌後,必須保障臨床供應。藥品配送企業應按照藥交所各項配送管理規定,及時響應和送達藥品,不得拒絕配送簽訂有購銷合同的訂單。未按規定時限送達藥品或拒絕配送有合同的訂單,一經投訴核實,由藥交所按照“生産企業是藥品供應保障的第一責任人”的原則,暫停相關品規的掛牌,生産企業有異議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供相應説明及證明材料,明確未配送到位的責任權屬問題,未在規定時限內明確的,將視為生産企業責任。屬於生産企業責任的,每發生一次,相關産品記錄“不良記錄”1次,一年內累計被記錄“不良記錄”3次的,將由藥交所撤銷相關品規的掛牌,兩年內不得重新掛牌,醫療機構兩年內不得採購。屬於配送企業責任的,每發生1次,配送企業將記錄“不良記錄”1次,一年內同一配送片區(按照藥交所配送片區的劃分原則)累計被記錄“不良記錄”3次的,相應配送企業兩年內不得參與該片區所有藥品的配送。
(三)生産企業應根據藥品的實際生産成本及合理利潤情況,合理報價,不得惡意壓低價格或抬高價格。因惡意壓低價格掛牌後不能及時足量供應的,將按照上述各項管理規定進行處理。相關産品被撤銷掛牌或暫停掛牌後,企業報價失效,藥交所按照重點監控機制隨時調整其他産品目錄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