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衛計委印發常用低價藥品挂網採購實施細則
發佈時間: 2015-03-31 08:45:18 | 來源: 中國台灣網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四)生産企業掛牌常用低價藥品,發生品質問題的:
1.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品質公告為準,每發生1次,相關産品記錄“不良記錄”1次,一年內累計被記錄“不良記錄”3次的,將由藥交所撤銷相關品規的掛牌,兩年內不得重新掛牌,醫療機構兩年內不得採購。
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相關品規有其他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五)生産企業報價掛牌常用低價藥品後,在合同執行期限內,原則上不得撤銷掛牌。確因新版GMP改造等客觀情況導致無法供應需要撤銷掛牌的,企業須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法提供有效證明材料要求撤銷掛牌的,每發生一次,生産企業將記錄“不良記錄”1次,一年內累計被記錄“不良記錄”3次的,將由藥交所取消相關企業的會員資格,醫療機構兩年內不得採購相關企業的藥品。
(六)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聯合體)應在藥交所平臺公開公正、陽光透明的合理選購藥品,參考掛牌産品相關資訊,切實以老百姓的利益為出發點,積極與生産企業議價交易。
六、其他要求
(一)常用低價藥參考價的數據採集,按照各省市低價藥政策實施後相關數據進行實時採集更新。同廠牌同通用名同劑型項下,無數據規格的按照有數據規格差比提供參考價範圍。藥店零售價主要以投訴渠道為準,提供一年期內的藥店售價供醫療機構參考。
(二)常用低價藥日均用藥量計算方式,按照國家發改委日均用藥量計算指導原則實施。未明確具體使用計量單位的劑型,例如軟膏劑、滴眼劑等,暫不計算日均用藥量,其通用名、劑型屬於低價藥清單目錄的,全部納入常用低價藥管理。
(三)常用低價藥挂網工作,將按照國家常用低價藥(化學藥)、國家常用低價藥(中成藥)、重慶市常用低價藥(化學藥)、重慶市常用低價藥(中成藥)的順序,分批次進行,具體分批時限,以藥交所網站公告為準。
(四)低價藥挂網政策實施後,原來簽訂的採購合同仍然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報價低於原合同約定成交價的,合同成交價自動更新為企業報價;企業報價高於原合同成交價的,買賣雙方經協商可繼續執行原合同,也可議定新的成交價,重新簽訂合同。
(五)該細則中相關規定,適用於我市常用低價藥品交易。細則中未明確事項,按照藥交所藥品交易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該細則實施後,相關規定與藥交所原藥品交易相關規則不一致的,以該細則為準。
(六)該細則執行後,原《重慶市低廉價藥品管理辦法》及相關目錄廢除,原目錄中不屬於低價藥目錄的藥品,由藥交所按照藥品交易的相關規則進行調整和管理。
(七)相關品規報價不滿足常用低價藥日均費用要求的,不能進入低價藥目錄掛牌,由藥交所按照相關規則進行管理。
(八)該方案自發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