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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患者入院7天未手術死亡 醫院被判擔責20%

發佈時間: 2015-03-24 09:22:19   |  來源: 京華時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法院認定醫院擔責20%

  關於北京大學人民醫院醫療行為與楊先生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鑒定指出,楊先生的家屬要求積極搶救,同時配合醫院完成了獻血量。楊先生入院後,時有發燒、心肌缺血損傷,不利於手術和增加了他隨時發生危險的因素。楊先生於住院後7天仍未實施手術治療,與醫方在術前準備欠積極有關,醫方存在不足。

  同時,楊先生入院後病情進一步惡化,為臨床治療和手術帶來了困難,其自身所患疾病的危重性及疾病的演變是導致死亡的根本性原因。

  綜上,醫療過失參與度為B級(理論系數值為10%,責任程度為輕微,參與度系數值為1%-20%)。

  法院認為,根據鑒定意見以及有關病歷等證據可證實,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充分告知了患方病情危險性及儘早手術治療原則,患方進行了簽字,要求積極搶救治療,並積極配合術前準備。但是患者住院期間,醫院未實施手術,病歷中沒記錄推遲手術的原因、術前準備的進展程度及告知患方未手術的原因,存在不足。法院根據鑒定意見,認定上述不足與患者的死亡存在輕微因果關係,比例確定為20%。

  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賠償楊先生的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組織人員獻血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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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證應急用血醫院可臨時採血

  記者從北京市紅十字會血液中心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五條規定: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採血用血安全。

  根據互助獻血程式,將由醫院方出具一張《家庭互助獻血申請單》,上面寫明醫院名稱、申請日期,以及患者個人資訊,並有醫院輸血科蓋章。該份申請單交由患者,到北京市血液中心獻血後,填上此單相關事項,連同領取的《獻血證》交回醫院方。隨後,血液中心會向醫院發配相應血量供患者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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