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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發佈時間: 2015-01-08 14:34:22   |  來源: 唐山市衛生局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説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血必須由具有採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採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保證血液品質。

  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採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産單位。

  第十二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四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採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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