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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調解:為醫患糾紛提供新出路

發佈時間: 2014-12-04 10:07:25   |  來源: 南方日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深圳在全國率先制定醫療法規

  中山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的專家分析,如今醫療糾紛面臨法律“適用難”的問題,源於目前醫療侵權賠償的“雙軌制”—醫療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一般的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則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這兩個重要的司法依據在實踐中經常“打架”,醫患雙方在訴訟中往往選擇對己有利的法律法規,各執一詞。

  為解決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零散、滯後、缺位等問題,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全國率先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徵求意見稿)》,並於近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解決醫患糾紛的四種途徑,即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考慮到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並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雙方均可反悔,無法做到案結事了,也不利於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保護,故徵求意見稿取消了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為加快醫患糾紛的解決,徵求意見稿規定只要患方選擇自行協商或人民調解解決醫患糾紛的,醫療機構都應當參與。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後,應當到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此外,徵求意見稿將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作為處理醫患糾紛社會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環節,要求醫療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應當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並要求保險公司參與醫患糾紛的調查、評估、協商、賠付等過程,減少醫患雙方的正面衝突,從而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專家建議,廣東可為醫患糾紛立法,將《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從“省政府令”升級為地方法規。

  讀者來信

  醫患糾紛應有

  第三方獨立調查

  醫患糾紛,有可能是醫院的責任,有可能是客觀病情,也可能雙方都有責任。應該承認,很多患者及其家屬缺乏基本的醫學衛生知識,住了院只想著見效快,早出院,對於出現的病情反覆甚至加重沒有心理準備,有的出了問題一味指責醫院和醫生,到醫院鬧事,甚至請來“醫鬧”,使問題複雜化,加深醫患之間的裂痕。面對問題,有的醫院不是積極面對厘清真相,而是想篡改病歷拖延矛盾,或者想賠錢了事,往往更加被動。如果第一時間上報上級衛生部門,與患者家屬深入溝通,有第三方獨立調查,以事實説話,醫院和醫生就沒有這方面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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