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首次確認鹽業專營將取消 將市場化運作
發佈時間: 2014-11-25 09:12:21 | 來源: 新京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鹽業改革曾多次擱淺
一直以來,由於國內鹽業産業被行政管控,屬於傳統的統購統銷模式,中國鹽業總公司及旗下各級鹽業公司控制著行業的流通環節,既是管理者,又參與經營。
這樣的産業模式導致,一方面處於産業鏈前段的生産企業無自主定價權,利潤微薄;另外一邊,終端的消費者則購鹽成本較高,而中間環節的鹽業公司則依靠壟斷帶來暴利,被外界詬病。
實際上,本世紀初開始,關於鹽業專營的改革就已經開始,但一直進展不大。
2002年,第一次鹽改的草案形成,但由於當時的國家經貿委鹽業管理辦公室撤銷,改革被擱淺;2005年,國家發改委再次提出要制定鹽業改革方案,並在2007年形成新的草案。但此後,鹽業的管理工作由發改委移交到工信部,鹽改工作再度擱淺。
2009年11月,國家發改委和工信部組建的鹽業體制改革小組,再次提出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初稿。但因種種原因,該方案又未能成行。
“2000年至今,國內的鹽改方案曾經先後6次提出,但均都無疾而終。”鄒佳萊表示,算起來,本次重新提出的鹽改方案已經是“第七版”。
■ 觀點
“食鹽加碘政策也應取消”
在業內看來,多年以來鹽業專營的改革屢屢停滯不前,主要的原因一方面是用鹽安全的考慮,一方面來自既得利益團體的阻撓。
2009年,國務院國資委企業監事會監事陳國衛曾經“炮轟”中鹽公司。他認為中國鹽業專營制度改革推進緩慢,壟斷難以破除,根本問題是來自中國鹽業總公司的強烈反對。
“實際上,除去利益方面的問題,更主要的還有鹽業專營存在政策和法規基礎。”原國家糧食局標準品質中心高級工程師謝華民表示。
她介紹,在建國以後,鹽業作為當時國家最為重要的稅收來源之一,一直被壟斷專營。到了1990年之後,國內有人從健康的角度提出,國人需要補碘,因此鹽業需要專營以保證供給。
1994年,《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頒布;緊接著,1996年《食鹽專營辦法》頒布,標誌著鹽業國有專營的合理合法性。
謝華民認為:“‘條例’存在,《食鹽專營辦法》就有了合規性,食鹽專營制度也就多年來一直難以改變。”謝華民表示,目前國家醫藥衛生條件已經改善明顯,公民自我保健意識增強,公民攝取碘的渠道也很多,不存在需要全民補碘。
“因此食鹽專營以加碘作為前提已經不成立,在取消鹽業專營的同時,應該將食鹽加碘的條例一併取消。”她表示。(劉溪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