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8月2日訊 湖北荊門市消費者委員會7月31日在其微信公號上公開喊話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稱“海馬財務的合同字體小得像蚊子屙屎,建議該法院“重新審查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與本市60余名消費者所簽合同效力。審查結論出來之前,應立即停止對該合同的強制執行,並解除對涉訴車主的正常消費限制”。
對此,8月1日晚間,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網志發佈聲明稱,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確認,字體的大小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聲明還表示,原告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與湖北荊門地區消費者本院受理9件,其中5件已判決並進入執行。上述5宗案件被告經該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質證的權利,由此産生的不利後果由被告自行承擔。(中國網湖北 李博)
聲明全文如下:
關於“荊門消費網”公眾號所刊涉及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與湖北荊門消費者借款合同糾紛系列案一文的聲明
原告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與湖北荊門地區消費者之間借款合同糾紛系列案件,根據網上反映問題回復如下:
一、關於案件數量問題。原告海馬財務有限公司與湖北荊門地區消費者本院受理9件,其中5件已判決並進入執行。
二、關於案件的管轄問題。上述系列案係抵押借款合同糾紛,在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汽車消費信貸借款合同》《汽車消費信貸抵押合同》中均約定發生爭議時,雙方均有權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該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於“合同或者其他財産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沒有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且原告住所地位於本院轄區內,故本院對上述案件依法有管轄權。
三、關於格式條款的問題。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基於消費者的書面申請,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認定格式條款無效的前提是格式條款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網文中關於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無效的觀點一是缺乏理據,二是該系列案重點審查借款合同的履行問題。另,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確認,字體的大小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四、關於強制執行的問題。該5宗案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質證的權利,由此産生的不利後果由其自行承擔。現裁判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故本院依據原告申請依法強制執行。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此前報道:
《荊門消委公開喊話海南一法院:海馬合同字小得像蚊子屙屎 應立即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