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獎補資金實施辦法

來源: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2024-06-26

作者:

編輯:吳強

第一條【目的】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優化龍華區市場主體結構,推動市場主體高品質發展,根據《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等政策法規的要求,進一步支援、鼓勵、引導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以下簡稱“個轉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原則】本辦法的實施應遵循依法依規、公開、公平、公正、標準規範、高效便利的原則。

第三條【定義解釋】本辦法所稱的“個轉企”是指個體工商戶(以下均簡稱“原個體工商戶”)以現有的生産經營條件為基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申請轉型升級為住所(或經營場所)註冊登記在龍華區的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企業,以下簡稱“轉型企業”)。

第四條【部門職責】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個轉企獎補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發改、財政、稅務、公安、商務、營商環境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助配合,保證本辦法的全面落實。

第五條【獎補範圍】本辦法獎補範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在龍華區註冊登記和申報涉稅事項的企業。

第六條【資金來源】本辦法獎補資金由龍華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第七條【獎補種類和金額】本辦法獎補資金分為政府補貼資金和政府獎勵資金。

政府補貼資金有以下四種類型:

(一)轉型企業首套印章刻製補貼,金額為240元;

(二)轉型企業接收轉型前獲得的註冊商標變更(轉讓)補貼,每件註冊商標每個類別補貼金額標準為:變更規費補貼金額150元、轉讓規費補貼金額450元及商標代理服務補貼金額200元;

(三)轉型企業首年度及次年度財務代理補貼,每月補貼金額為300元,兩年共計7200元;

(四)轉型企業首年度及次年度銀行賬戶管理費用補貼,金額為每年360元,兩年共計720元。

政府獎勵資金有以下三種類型:

(一)轉型企業經營激勵獎勵,一次性發放金額10000元;

(二)轉型企業新註冊商標獎勵,一次性發放金額2000元;

(三)轉型企業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獎勵,一次性發放金額50000元,轉型企業馳名商標和中華老字號名稱相同的只發放一次獎勵資金,不重復發放。

第八條【獎補方式】政府補貼資金的發放方式實行“先墊後補”。轉型企業首套印章刻製補貼、接收轉型前獲得的註冊商標變更(轉讓)補貼、首年度及次年度財務代理補貼,由政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委託印章刻製單位、商標註冊代理單位、財務代理單位(以下簡稱“第三方服務單位”)先向轉型企業分別提供免費印章刻製、免費代理註冊商標變更(轉讓)、免費代理財務等服務後,再按照本辦法規定由第三方服務單位與政府部門結算補貼費用。首年度及次年度銀行賬戶管理費用補貼,由轉型企業先行向銀行支付賬戶管理費後再按本辦法規定向政府部門申領補貼。

政府獎勵資金由政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直接發放至轉型企業。

第九條【服務內容】印章刻製服務是指政府委託印章刻製單位免費為轉型企業刻製首套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人名章各1枚,合計4枚,使用回墨硬質環保材質。印章尺寸要求為:企業公章形狀為圓型,直徑40mm或42mm;財務專用章形狀為圓形,直徑38mm或40mm;發票專用章形狀為橢圓型,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人名章形狀為方形,邊長20mm。

註冊商標變更(轉讓)代理服務是指政府委託商標註冊代理單位免費為轉型企業就轉型前原個體工商戶獲得的註冊商標向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商標局申辦變更或轉讓至轉型企業等服務。

財務代理服務是指政府委託財務代理單位免費為轉型企業提供首年度和次年度代理整理票據、記賬、裝訂憑證、財務審核、申報稅費、發票申領等涉稅事項服務以及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完成企業年報等服務。

第十條【政府委託第三方服務單位的確定】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個轉企”獎補資金髮放的具體實施部門,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第三方服務單位,按規定程式與第三方服務單位簽訂委託服務協議。

第十一條【獎補發放條件】轉型企業享受免費服務及獎補資金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轉型前的原個體工商戶自《海口市龍華區“注促營個轉企小升規”企業培育三年行動總體方案》發佈之日(即2023年9月11日)起申請,且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完成“個轉企”登記;

(二)申請經營激勵獎勵的,需同時符合轉型企業持續經營12個月以上,在該經營期間每月都有生産經營業務收入,且有3個月每個月生産經營業務收入超過10萬元,名下有1名或以上人員連續購買社保;

(三)申請新註冊商標獎勵的,轉型企業需獲得新核準的註冊商標;

(四)轉型企業在轉型前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轉型後持續經營12個月以上即可申請馳名商標獎勵或中華老字號獎勵,轉型企業在轉型後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自被認定之日起持續經營12個月以上即可申請馳名商標獎勵或中華老字號獎勵。

第十二條【不予獎補的情形】轉型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免費服務或不予發放獎補資金:

(一)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以偽造營業收入、虛開發票等方式騙取免費服務或套取獎補資金的;

(二)轉型企業被列入稅收違法失信名單、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但轉型企業通過信用修復被移出稅收違法失信名單、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除外;

(三)轉型企業在享受免費服務或申領獎補資金期間被撤銷設立登記、被吊銷、被責令關停、被強制登出或自行登出的;

(四)轉型企業在享受免費服務或申領獎補資金期間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已變更至龍華區以外的其他行政區域的;

(五)公示期內有提出異議,且經審核異議成立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三方服務單位在為轉型企業提供免費服務前或提供免費服務過程中發現轉型企業存在本條(一)至(四)款規定情形的,應立即向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暫停對轉型企業提供服務,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核查屬實的,第三方服務單位應立即終止對轉型企業提供服務。

屬於不予獎補情形但已享受免費服務或領取獎補資金的轉型企業,應在接到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達的告知書後30日內返還相應的獎補資金。到期不返還的,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有關規定函告相關部門對轉型企業和失信責任人(自然人)實施聯合懲戒並依法追償。

第十三條【訂單推送】轉型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費服務。如選擇免費服務的,轉型企業在做出承諾後,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派單系統分別將轉型企業和政府委託的第三方服務單位相關資訊向兩方推送。

第十四條【第三方服務單位的墊補資金結算】政府委託的第三方服務單位申領先行墊付的轉型企業補貼實行每季度結算。在每季度結束後的10日內,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系統導出上季度服務期滿擬結算的補貼項目清單,與第三方服務單位核對確認,並提交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審核。其中首套印章刻製補貼的項目清單提交公安部門審核,接收轉型前獲得的註冊商標變更(轉讓)補貼的項目清單提交智慧財産權部門審核,首年度及次年度財務代理補貼中的涉稅申報證明由稅務部門根據轉型企業的申請開具。審核通過的由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政府和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上公示,公示期10日。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公示期滿後10日內對公示期內提出的異議進行核實。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服務單位在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後10日內提交發票等相關憑證,由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財務制度規定程式向財政部門提交結算申請並辦理資金審核撥付手續。具體結算方式、提交材料等內容由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第三方服務單位通過簽訂的委託服務協議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違規處理】第三方服務單位存在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核實後取消其當年服務資格:

  (一)存在無法按照本辦法規定和服務協議約定完成服務的情形;

(二)私自向轉型企業收取服務費用或向轉型企業索要其他相關費用的;

(三)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申領獎補資金提供的材料】符合申領條件的轉型企業提供以下資料至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一)《海口市龍華區“個轉企”獎補資金申請表》;

(二)《海口市龍華區“個轉企”獎補資金收款賬戶確認書》;

(三)《承諾書》;

(四)轉型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

(五)《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證明》複印件;

(六)轉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委託辦理的還需提交經轉型企業蓋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原件、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七)申請首年度及次年度銀行賬戶管理費用補貼的,提供銀行開具的轉型企業銀行賬戶管理費用收款憑證;

(八)申請經營激勵獎勵的,提交轉型後連續經營12個月期間的每月財務報表或每季度財務報表、稅務部門開具的每季度涉稅申報證明、收入證明及有3個月每個月生産經營業務收入超過10萬元的發票或銀行賬戶收入流水賬和名下有1名或以上人員連續購買社保等憑證;

(九)申請新註冊商標獎勵的,提供轉型企業註冊新商標的核準證明;

(十)申請馳名商標獎勵的,提供認定馳名商標的證明;

(十一)申請中華老字號獎勵的,提供認定中華老字號的證明。

對轉型企業申請新註冊商標獎勵、馳名商標獎勵的,由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智慧財産權部門共同審核;申請中華老字號獎勵的,由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商務部門共同審核。對轉型企業申請經營激勵獎勵、馳名商標獎勵或中華老字號獎勵的,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同時通過實地核查、公示系統核查等方式對轉型企業是否持續經營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審核結果公示】轉型企業按本辦法提交獎補資金申請材料並經審核通過後,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結果公示在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政府和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上,公示期為10日,期滿無異議或有異議10日內核實後認定不成立的,按財務制度規定程式向轉型企業發放獎補資金。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在獎補資金申報、審核、管理等過程中,任何組織或個人以虛報、冒領、惡意串通等手段騙取獎補資金的,依法責令其將已獲取資金退回,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截留、擠佔、挪用獎補資金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獎補資金監管】本辦法有關獎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並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解釋】本辦法由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有效期】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後,有效期內已滿足獎補條件且已向龍華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領材料的,延續適用本辦法至執行完畢。

關 注 我 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