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海南全面執行2023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

來源:南海網

時間:2023-12-26

作者:王洪旭

編輯:方喬禾

12月25日,海南省醫療保障局、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通知,從2024年1月1日起,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統一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3年)》(以下簡稱《2023年藥品目錄》)。對本次調入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金支付範圍,調整“備註”內容的藥品需更新支付範圍,對調出的藥品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範圍。

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

通知明確了支付標準。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和國家談判藥品(含競價藥品)所發生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支付辦法按海南省現行規定執行。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在協議期內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此次新納入目錄的國家組織集中帶量採購中選藥品(以下簡稱“集採藥品”)以其中選價格作為支付標準,上述談判藥品、競價藥品和集採藥品按海南省乙類藥品管理(個人需先行自付10%)再按現行政策規定報銷,各相關單位不得進行二次議價。對於確定支付標準的競價藥品和集採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由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按規定分擔。

協議期內如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的藥品上市,其挂網價格不得高於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海南省醫保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該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協議期內,若有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存在國家醫保藥品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需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須由國家醫保局確定支付標準後執行。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在協議期內有被納入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國家組織的集中帶量採購和省級含省際聯盟集中帶量採購)等情形,海南省醫保行政部門可按相關規定調整藥品醫保支付標準。

納入海南省“雙通道”管理的藥品採取通用名管理,同通用名、同品質層次、同藥品目錄劑型規格的藥品,其醫保支付標準按照不高於該通用名國家談判藥品價格執行,且承諾同生産企業全國最低價。“雙通道”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與《2023年藥品目錄》保持一致。

《2023年藥品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有“*”標識的,各相關單位不得在公開發文、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佈其醫保支付標準。

做好新版藥品目錄落地 做到談判藥品“應配盡配”

為讓《2023年藥品目錄》更快、更好的落地實施,海南省醫藥集中採購服務平臺應積極配合談判藥品中選企業于2023年12月底前將談判藥品直接挂網。談判藥品的挂網價格不高於醫保支付標準。參與目錄準入競價的企業,在醫保支付標準有效期內,其競價藥品挂網價格不高於參與競價時的報價(具體企業、藥品及報價另行通知)。

通知要求,海南各定點醫療機構要落實合理用藥主體責任,建立院內藥品配備與藥品目錄調整聯動機制,自新版目錄正式公佈三個月內,根據臨床需求,及時統籌召開藥事會,做到談判藥品“應配盡配”。對於暫時無法納入本醫療機構供應目錄,但臨床確有需求的談判藥品,可納入臨時採購範圍,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式、縮短週期、及時採購。對於暫時無法配備的藥品,要建立健全醫院處方流轉機制,將外配處方按規定通過電子處方中心分別流轉到“雙通道”零售藥店、門診統籌藥店,為患者購藥提供便利。

規範“雙通道”零售藥店準入程式 提升農村地區覆蓋率

通知指出,海南各級醫保部門要規範“雙通道”零售藥店準入程式,進一步提升農村地區、偏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雙通道”零售藥店的覆蓋率;確保談判藥品在當地至少有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或“雙通道”零售藥店供應,並能正常報銷。確保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框架下,結合定點醫療機構實際用藥情況對其年度總額做出合理調整。海南省醫保行政部門結合《2023年藥品目錄》情況適時調整完善2024年度醫保服務協議,積極推動新版藥品目錄落地執行。

為推動國家談判藥品落地,將《2023年藥品目錄》中通過談判新增的“協議期內藥品”(含競價藥品)、國談轉乙類藥品全部納入海南省“雙通道”管理範圍。

海南省醫保經辦機構應加強並優化談判藥品落地結算支付管理;各定點醫療機構、配送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談判藥品的供應和合理使用,保障參保人員用藥渠道便捷、醫保結算順暢。同時,要嚴格執行談判藥品限定支付範圍,加強使用管理,對費用高、用量大的藥品要進行重點監控和分析,確保醫保基金運作安全。

規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飲片管理

海南省醫保行政部門根據《海南省中藥飲片和民族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海南省醫療機構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管理辦法》,將符合條件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飲片(含中藥配方顆粒)納入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完善醫保資訊系統 確保參保人及時享受相應待遇

海南省醫保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保資訊系統建設單位,于2023年12月31日24時前更新藥品代碼數據庫,完善醫保資訊系統,並做好更新後的藥品代碼數據庫在定點醫療機構資訊系統中使用的指導工作,確保參保人及時享受相應待遇。

通知要求,海南各級醫保行政部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工傷經辦機構要認真抓好藥品目錄在本地區的執行工作,不得自行對藥品目錄進行調整。海南省醫保行政部門要及時完善智慧監控系統審核規則,加強基金監管。將定點醫藥機構執行使用《2023年藥品目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考核範圍。

2024年1月1日起,《海南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執行試點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工作的通知》(瓊醫保〔2021〕345號)相關藥品的支付範圍和支付標準按《2023年藥品目錄》規定執行。其中,未載明支付標準的藥品繼續按試點藥品支付標準執行。

關 注 我 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