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獎勵8萬元!文昌市出臺珠溪河流域、寶陵河流域和文教河流域違法排污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來源:文昌發佈

時間:2022-09-04

作者:

編輯:吳強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強化社會監督,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群眾權益,進一步建立健全違法排污行為舉報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部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海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自2022年1月1日起在本市珠溪河流域、寶陵河流域和文教河流域發現的違法排污行為進行舉報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發生在第二條規定範圍內的違法排污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線索經調查核實,對違法行為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後,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專項經費,並根據本辦法獎勵規定予以舉報人獎勵。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網路和來信來訪等方式向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各鎮人民政府等部門提供被舉報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産經營者的違法事實證據。主要包括以下途徑:

(一)電話舉報:12369、12345及各鎮人民政府公佈的舉報電話;

(二)網路舉報:“六水共治”公眾號“我要舉報”平臺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網站;

(三)來信來訪地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監督室、市生態環境局及各鎮人民政府公佈來信來訪地址;

(四)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期間公佈的其他舉報途徑。

第五條  舉報人應提供被舉報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産經營者正在進行違法排污行為的現場具體位置及相關證據(主要是視頻證據),如經鎮人民政府或執法部門派員到現場核實時違法排污行為尚在進行的,舉報人也可不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第六條  違法排污行為有獎舉報範圍: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二)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滲井、滲坑、雨水管道、槽車或者不正常運作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的污染物符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構成環境犯罪的;

(四)由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的其他違法排污行為。

第七條  根據舉報線索查實的非法排污違法行為,且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或線索與處罰部門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處罰的事項一致的,給予舉報人1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人民幣的獎勵(含稅):

(一)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經處罰部門查實,且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50000元;

(二)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經處罰部門查實,非法排污的違法行為構成環境犯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80000元;

(三)存在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其他情形的,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10000元。

第八條  舉報經核實,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發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獎勵原則上以銀行轉賬形式發放。舉報人應當提供與本人身份相符的銀行賬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或銀行卡號等資訊;

(二)實行“一案一獎”的原則,舉報人舉報單個企業或個人有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不累計獎勵,按獎金最高項發放獎勵;

(三)同一違法行為被兩人(次)以上舉報的,獎勵首位舉報人(以受理登記時間為準);

(四)兩人以上聯合舉報的,由排序第一人領取獎金,獎金平均分配或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五)同一舉報人單次舉報多個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産經營者的,獎金以核實的違法企業數量累加發放;

(六)被舉報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産經營者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已經被查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再次涉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可繼續舉報,並可再次獲取獎勵;

(七)被舉報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産經營者除被舉報事項外,還存在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情形,只發放被舉報事項對應標準的獎勵,其他違法事實不在獎勵範圍內;

(八)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60日內按要求辦理領獎手續。因特殊情況委託他人代領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未按時辦理領獎手續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舉報人未能提供被舉報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産經營者正在進行違法排污行為的事實及具體現場位置的;

(二)舉報的違法行為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範圍內的;

(三)舉報人為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和市生態環境局的公職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舉報人為對涉嫌違法排污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産經營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排污行為負有巡查查處職責的其他公職人員(但不包含基層村居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被舉報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産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在舉報前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或市生態環境局已經掌握,或者被新聞媒體曝光過的;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

(六)被舉報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産經營者經認定不存在違法事實或者違法事實證據不足以及不符合行政處罰條件的;

(七)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舉報的。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違法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産經營者的違法證據和線索,並按要求提供舉報人相關資訊,同時舉報人在舉報時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舉報獎勵限于實名舉報,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等資訊,因資訊不準確造成無法聯繫到舉報人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二)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假、惡意舉報,舉報人捏造事實虛假、惡意舉報誣告他人的,對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造成嚴重擾亂的,或者嚴重擾亂生活生産秩序的,自受理舉報核實之日起2年內取消惡意舉報人的獎勵資格,同時處罰部門有權將有關證據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違法排污行為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配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調查核實作出行政處罰的,鎮人民政府可按照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罰款金額的50%為標準,通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向市財政局申請獎勵性經費。經審查符合獎勵性經費申請條件的鎮人民政府,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可按每季度或每半年向市財政局申請獎勵性經費作為鎮人民政府的治水工作經費,並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鎮人民政府經費賬戶。

鎮人民政府通過自行巡查(不存在其他舉報人)發現違法排污行為,並配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調查核實作出行政處罰的,可在前款規定的獎勵性經費基礎上參照對舉報人的獎勵標準額外增加對鎮人民政府的獎勵性經費。

第十二條  舉報受理必須嚴格執行舉報人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意方式洩露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資訊及與舉報有關的情況。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獎勵通知”通知方式主要有電話通知、短信通知或者電子郵件通知等方式。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或“以下”包含本數。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在舉報前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或市生態環境局已經掌握”,以檢查記錄或監控視頻、現場照片等執法依據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