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答疑!有關部門解讀海南自貿港金融政策

來源:海南自由貿易港官方微信公眾號

時間:2021-03-13

作者:

編輯:蔡麗娟

為了推動海南自貿港相關金融政策更好地落實,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針對人民幣賬戶管理和服務、離岸金融業務、FT賬戶一線收支業務、外幣計價結算、經常項目外匯業務、資本項目外匯業務、貨幣兌換業務等方面金融政策進行了答疑。具體內容如下:

人民幣賬戶管理和服務

單位賬戶和個人Ⅰ類賬戶能否遠端開立?

單位賬戶和個人Ⅰ類賬戶可以遠端開立。

單位賬戶和個人Ⅰ類賬戶不能遠端開立。銀行依託自助機具為個人開立Ⅰ類戶的,應當經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審核開戶人身份。


銀行為了防控風險,可否對小微企業設置額外的開戶手續?

部分銀行片面以風險防控為由,對自行前來辦理開戶的小微企業設置存款資金門檻、以開戶需要預約為由拖延辦理時間、設置複雜繁瑣的開戶手續。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並全面強化小微企業銀行賬戶服務和管理工作,做到“寓管理于服務,以服務促管理”,不得簡單、片面套用可疑特徵對客戶採取“一刀切”拒絕開戶措施,不得對小微企業開戶設置人為障礙和門檻,不得隨意拖延或拒絕合理開戶需求。


企業銀行賬戶開立後何時能辦理收付款業務?

企業銀行賬戶需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審核通過後方能使用。

企業開立、變更、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備案制。企業銀行結算賬戶自開立之日起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銀行不得以需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或中國人民銀行事後核查通過為由,延遲企業銀行結算賬戶可辦理收付款業務的時間。


企業開戶時間是指銀行櫃檯操作的時間嗎?

部分銀行將櫃檯操作的時間等同於賬戶開立所需的全部時間,未包括盡職調查等時間。

銀行櫃檯操作的時間並非是企業開戶的全部時間。銀行受理企業開戶申請時,必須對企業開展盡職調查,採取面對面、視頻等方式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核實開戶意願,具體方式由銀行根據客戶風險程度選擇。銀行應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確保預約開戶、資料審核、開戶意願核實、盡職調查、賬戶開立等環節緊密銜接,最大限度壓縮企業開戶時間。


離岸金融業務

離岸金融業務需要通過哪種賬戶辦理?

開展離岸金融業務要另外再建設一套賬戶體系,或者將FT賬戶改造成離岸賬戶。

離岸金融業務是指經批准的金融機構可通過指定賬戶或在特定區域,為境外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務的業務。現行的NRA賬戶、OSA賬戶和FTN賬戶可為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務,無需新設專門用於辦理離岸金融業務的賬戶類別。


FT賬戶一線收支業務

辦理FT賬戶一線收支業務是否需要審核?

FT賬戶一線收支完全自由,可辦理無因跨境收支,無需貿易或投資交易背景,不需要申報資金用途,更不需要核實資金用途。

FT賬戶與境外賬戶、境內區外的非居民機構賬戶,以及自由貿易賬戶之間的資金流動按宏觀審慎原則管理。銀行應按“了解業務、了解客戶以及盡職調查”要求對FT賬戶資金流動進行審核。銀行在辦理FT賬戶相關業務時要確保落實反洗錢、反恐融資以及反逃稅相關責任和義務。


外幣計價結算

海南自貿港可否使用外幣進行計價結算?

特殊監管區域或特殊業務無需審批即可突破現行外匯管理規定以外幣計價結算。

人民幣是我國法定貨幣,我國境內開展的各類交易原則上應使用人民幣計價,並使用人民幣結算。我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若市場主體突破現行管理規定,在我國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須經相關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特別批准後才能實施。


經常項目外匯業務

企業或個人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業務存在哪些限制?

(1)企業或個人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業務存在額度限制。(2)大額、特殊的經常項目外匯業務需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或同意後才可辦理。(3)我國要求跨境貿易的資金流與貨物流完全匹配,企業不能辦理離岸轉手買賣等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外匯收支業務。(4)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要求企業和銀行在政府部門制定的白名單內,只有少數國企和少數大型國有銀行具備辦理資格。

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市場主體不得虛構交易背景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業務。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屬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企業辦理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且具有合理性、邏輯性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不存在限制。除“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分類為B類或C類的企業不得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外,其他名錄企業均可通過銀行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不是只有少數企業和少數銀行具備辦理資格。


如何辦理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1)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沒有制定明確的標準,導致商業銀行無法開展業務。(2)人為構造的、不具有商業合理性和邏輯性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也可以辦理。

銀行應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以下簡稱展業原則)和《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等外匯管理規定進行審核,確認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業務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和下列要求,審核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相關交易單證:(一)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不存在涉嫌構造或利用虛假離岸轉手買賣進行投機套利或轉移資金等異常交易情況。(二)交易具有合理性、邏輯性。銀行可根據展業原則和業務實際,自主決定審核交易單證的種類。


資本項目外匯業務

哪些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所有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都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1)外商到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境內機構到境外投資設立企業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2)企業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資本金、利潤等跨境資金匯入匯出或結購匯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3)跨境信貸業務包括外債、境外放款、跨境擔保均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審批。

(1)直接投資基本實現可兌換。國家外匯管理局已取消全部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直接投資行政許可事項,由銀行直接辦理。(2)企業在銀行完成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即可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不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資本金、利潤等跨境資金匯入匯出或結購匯也不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全部由銀行直接辦理。(3)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跨境信貸已從事前審批轉向宏觀審慎管理。外債和境外放款按照宏觀審慎管理原則,與企業凈資産掛鉤確定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或境外放款餘額上限,企業簽訂跨境融資合同或境外放款合同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備案登記。跨境擔保僅非銀行機構內保外貸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其他跨境擔保無需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或備案。


外商投資、境外投資、舉借外債等資本項目是否存在額度限制?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商投資、境外投資、舉借外債等資本項目設置了額度限制。

外商投資境外匯入資本金不能超過工商營業執照的認繳註冊資本金額、境外投資匯出投資資金不能超過發改部門的備案金額及商務部門批准證書上的投資總額、借用外債不能超過按其凈資産計算的一定數額,均不是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限制,關鍵取決於企業自身的申請金額及經營情況。


如何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

(1)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只適用於便利化試點銀行,沒獲得試點資格的銀行不能辦理便利化業務。(2)“便利化”“資金自由流動”的政策不應要求提供任何真實性證明材料。(3)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只適用於小額支付,不能超過單一機構每月資本項目收入的備用金支付額度(20萬美元)。

企業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用於境內支付使用時,可憑《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條件的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滿足以下條件的銀行均可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無需申請試點資格:(1)已開通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資訊系統;(2)上年度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核B類(不含B-)及以上;(3)具有完善的內控制度和風險防範措施。銀行應充分履行展業職責,盡職審查,決定是否對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對於不了解、不知底、存在特殊情況的企業,銀行可審慎決定是否適用便利化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對支付金額無限額限制。銀行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抽查。


貨幣兌換業務

國家外匯管理局能否增加貨幣兌換機構的數量,調整貨幣兌換機構的佈局?

(1)貨幣兌換機構數量和佈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確定。(2)海南省在貨幣兌換的外匯管理政策方面未達到全國其他地方的便利化水準。

貨幣兌換機構包括具備對私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外幣代兌機構和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三類。其中,銀行對私即期結售匯業務和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準入屬於行政許可項目,銀行和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自主提交準入申請。外幣代兌機構和銀行自助兌換機的設立均不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幣代兌機構和銀行自助兌換機的數量不設置上限。海南省在貨幣兌換的外匯管理政策方面與全國其他地方相同。


授權銀行可否放鬆對外幣代兌機構的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外幣代兌管理進一步放開,即外幣代兌業務由審批許可事項改為銀行報告制,銀行也可以放鬆對所授權外幣代兌機構的管理。

外幣代兌機構違規辦理業務的,授權銀行應及時糾正,對違規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授權銀行應終止其資格。銀行發現外幣代兌機構涉嫌非法從事外匯按金交易的,應終止其資格。授權銀行應將處理情況及時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