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貫徹〈海南自由貿易港公職人員容錯糾錯辦法(試行)〉實施細則》正式出臺,從容錯機制、糾錯機制、結果運用等方面對容錯糾錯工作作出明確規定,用制度消除幹部幹事創業後顧之憂。
該細則適用對象不僅包括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幹部,也適用於村(社區)黨組織、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幹部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最大範圍保護黨員幹部在自貿港建設中的積極性。
同時該細則明確,公職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出現失誤和偏差,在符合容錯條件下,綜合研判産生失誤和偏差的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式方法、性質程度、後果影響、挽回損失情況等情形予以容錯。《實施細則》強調,要堅持容錯與糾錯並舉,對改革中出現的失誤錯誤要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減少改革中因失誤錯誤帶來的損失影響,嚴肅處理糾錯不力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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