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觀點丨李仁君:關於中央對海南放權模式創新的建議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0-01-17

作者:李仁君

編輯:符鈺超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央授權的大方向已定,但在具體操作層面上還需要創新推動。因為從自貿港的境外成熟運作經驗來看,新加坡是主權國家,在自貿港建設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權;香港在回歸之前,由英國女王任命港督實行行政長官負責制。香港回歸之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框架下成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在制度設計上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以及貨幣發行權。因而在自貿港建設方面也具有充分的自主權。而海南只是一個普通的省級行政區,自主權有限,中央所授的權力,原本分散在各部委,這必須由海南地方去積極爭取,涉及與全國人大、中央各部委的對接溝通。在國務院批准了《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其中也要求各部門應及時向海南下放管理許可權。然而,由於中央各部委數量多達百個,在理念、程式和定位上各不相同,由此決定了中央各部委在支援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並不十分順利,效果也並不十分理想。

為了加快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中央對地方放權模式應該進行大膽的創新。從全國範圍來看,中央對地方放權的情況可分為三類地區:第一類地區是中國大陸各省市自治區;第二類是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第三類是海南地區。中央對地方的放權應該根據三類地區的不同情況,實行“中央放權分類管理”。

第一,對於第一類地區,實行“低度放權模式”,依據現有法律體系,中央對各省市自治區繼續保持現有的管理模式。

第二,對第二類地區,實行“高度放權模式”,依據“一國兩制”構想和“反分裂國家法”,中央對第二類地區只管國防和外交,其餘全部放開。這也是目前對第二類地區現有的做法和未來推進方向。

第三,對第三類地區,即海南地區,實行“中度放權模式”,海南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地理單元,因而具有獨特的地緣優勢。依據即將出臺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央對海南地區只管國防、外交、政治及意識形態,其餘全部放開。也就是説,中央在國防、外交、政治及意識形態方面對海南直接管控,其餘事項由海南自主決定,只需向中央各部委備案即可,中央各部委仍然保有對海南各方面事項進行監督、幫扶和指導的職責。如果這一創新性的放權模式能夠實施,必將極大地有利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