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時間:2020-01-10

作者:海南省人民政府

編輯:吳採娜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已經七屆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瓊府〔2004〕55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式,提高投資效益和績效,加強政府投資事中事後監管,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及政府性債務資金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産投資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前款規定領域的項目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第四條政府投資可以採取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本辦法只適用於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項目儲備庫的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和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獨立履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決算以及有關建設、運營情況審計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工業和資訊化、商務、科學技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監督和管理等職責。

第二章項目決策管理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海南省和市縣總體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符合環境保護、土地及海域使用、節約能源、資源綜合利用、産業政策等方面的有關規定,有利於加快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

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及海南省和市縣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由項目單位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並經徵詢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由投資主管部門篩選列入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進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由項目單位報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許可權的部門審批。

政府投資項目應做好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應按規定委託符合相關行業規定的工程諮詢、設計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前期工作的深度須達到和符合有關規定、規範的要求,並按規定程式申報。項目單位對依法應當附具的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許可權的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産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來源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批准前,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仲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不予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説明理由。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簡化審批程式: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各有關專項規劃中已經明確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以規劃代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其中,總投資在限額以下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或已頒布有建設標準、設計規範的,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3個環節審批手續,合併為初步設計及概算1個環節審批。

(二)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總投資額不受限制,由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三)黨政機關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辦公業務用房維修改造,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批,並按同級財政部門支出標準執行。

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需要,對項目總投資具體的限額進行適時調整,並對外發佈。

第十條項目審批實行限時辦結制。對於符合條件、審批所需材料齊備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時間不含申請人補充資料導致的延時和諮詢評估機構評審時間。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報批時應當附資金來源説明書。需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函詢,行業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函覆。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在審批前,審批部門應當按規定選擇符合相關行業規定的工程諮詢機構開展諮詢評估評審。所發生的諮詢評估評審費用由本級財政部門在項目審批部門預算中安排經費予以保障。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不得再計列諮詢評估評審費用。

承擔諮詢評估評審工作的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是承擔編制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工程諮詢機構。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向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批初步設計及概算時,所有報送材料視同承諾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的建設內容和規模開展後續設計和實施工作。

第十三條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或者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或者用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需重新報批的,項目單位應當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四條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是項目建設和控制項目總投資以及安排財政預算、撥付資金、竣工驗收及編制審批竣工決算的重要依據。

項目單位應當依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遵循概算控制工程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施工圖預算及詳實的工程量清單。

第十五條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後,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按照概算控制工程預算及限額設計的原則,對項目工程預算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投資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通過海南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線上平臺)辦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臺實行項目一口受理、網上辦理、限時辦結。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臺實行資訊公開、協同監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投資計劃管理

第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當與本級預算相銜接。

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項目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投資主管部門應及時匯總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並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體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總投資及各類建設資金來源,建設年限,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年度建設內容等事項;

(二)其他應當説明的情況。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批准後,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下達投資計劃,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對已批准的年度投資計劃進行調整的,由項目單位提出,經投資主管部門徵求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審批,但累計安排資金不得超過計劃明確的該項目政府出資總額。

第四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單位法人責任制,由項目單位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經營管理、債務償還和資産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實行招投標制、監理制、合同制。項目單位應當建立預算、進度、品質三大控制體系,切實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效益。

不具備自行建設技術和管理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代建制。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控制項目總投資、保證工程品質和工期,項目建成後交付給項目單位。代建單位的確定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代建實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單位確定後,項目單位應當和代建單位簽訂項目委託代建合同,明確代建項目的範圍、形式、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獎罰辦法等法律關係。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其代建管理費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照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不再計列建設單位管理費。一般不得同時列支代建管理費和建設單位管理費,確需同時發生的,按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其項目單位仍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按照規定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在履行相應項目審批手續並落實預算資金或承諾落實資金後按照核準的招標事項,對必須履行招投標程式的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佈招標採購資訊,依法進行招投標採購活動。項目單位必須按照中標價格同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單位簽訂固定價格合同,約定在合理工期內按既定的合約價格開展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供應。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具備國家規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後,方可開工建設。

項目開工建設前,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或者履行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必須要按照有關規定確保資金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任意壓縮或隨意延長合理工期。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資訊。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不得超過經審批的投資概算。

項目建設期間,確因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項目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性以書面形式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報原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申請調整概算。

項目建設期間,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由原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調整概算,並按原渠道安排增加的投資概算資金。

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如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或不符合上述調整概算情形的,原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一律不予受理調整。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參建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後,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請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進行正式竣工驗收。

項目單位必須加強內部控制和監督。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價款結算,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專項或聯合竣工驗收。

項目單位必須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和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竣工財務決算經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主管部門批准。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八條項目單位應當於竣工驗收後向歸口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辦理産權登記手續。

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單位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按照財政部門批准的資産向項目單位辦理資産交付手續。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招投標採購資訊及相關憑證、簽證等文件、資料檔案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通過線上平臺實現政府投資項目資訊共用,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仲介服務機構對其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政府投資條例》追究相關責任: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的;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的;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六)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的;

(八)轉移、侵佔、挪用政府投資資金的。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不良信用記錄,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停止項目建設,並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政府投資條例》追究相關責任: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或者政府投資資金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或者投資規模、改變建設地點或者建設內容的;

(四)擅自增加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的;

(七)未按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因不按規定及時撥付工程款或者是因工程結算拖延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業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在未結清的工程款內撥付工程款用於墊付工資。對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等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記錄政府投資項目産生的各類信用資訊,並及時推送至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等單位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品質不合格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有關單位追償,並對企業和個人的失信行為予以記錄和公示。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理,在規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各市縣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地區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

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行為,提高建設項目管理和投資控制水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是指項目單位將本部門或本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策劃、建設等管理行為,委託給專業建設管理機構代理項目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具體負責項目策劃、建設的管理模式。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採取直接投資或項目資本金注入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不具備自行建設和管理能力、管理人員、技術水準的,可實行代建制。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代建單位,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相適應的工程管理人員、技術水準和管理能力,具有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的資金和防範風險的實力,且履約評價和社會信用良好的專業建設管理機構。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對代建單位資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代建單位由項目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佈招標資訊,依法進行招標活動,擇優確定代建單位。

代建單位在遞交投標文件時,應當按照要求列明本單位在資格、能力、業績、信譽等方面的情況,以及承諾擬任現場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備選人員的情況。

第六條項目代建單位確定後,由項目單位和代建單位根據代建的內容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合同必須明確代建項目的範圍、形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獎罰辦法等法律關係。

代建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單位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評估單位,不得同時在自己代建的項目中承擔勘察、設計、施工、供應材料設備,或與以上單位有隸屬關係及其他直接利益關係。

第七條代建項目可採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項目單位委託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建議書批復後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實行全過程管理;也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採用分階段的代建方式。

第八條實行代建的項目,其項目單位仍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負責項目全過程管理。

項目單位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在項目前期研究階段提出項目建設的規模、功能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辦理報批手續;

(二)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選擇代建單位,與項目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並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三)審核並匯總上報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和調整計劃;

(四)負責組織或委託代建單位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佈招標資訊,依法進行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的招投標活動;監督建設項目全過程的招標採購工作;

(五)監督代建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對代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六)監督代建項目的工程品質安全和施工進度,負責組織或委託代建單位組織項目階段性驗收、結算,以及竣工驗收、辦理決算,組織項目移交手續;

(七)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籌措和落實;

(八)負責做好項目核銷、資産入賬、權證辦理和資料歸檔等工作;

(九)項目單位應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代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批准的內容實施。

代建單位依照合同約定對代建項目的工期、投資控制、工程品質、安全生産等內容負責,履行以下相應職責:

(一)根據批復的項目建議書,協助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二)協調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優化工作,及辦理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手續;

(三)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協調組織施工圖設計和優化工作,實行限額設計,以及項目預算編制和制定工程量清單,核實施工設計內容和規模及預算是否超過批准建設的內容和規模及概算。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協助開展施工,並協助做好相關安全文明生産工作,以及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項目施工中出現的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審批調整手續;

(四)受項目單位委託,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佈招標資訊,依法進行招標活動,組織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的招投標活動,並以書面形式將招標投標和中標合同等情況報項目單位備案;

(五)根據工程進度提出項目用款撥付申請;

(六)定期向項目單位報送項目工程進度、資金使用和投資控制情況;

(七)受項目單位委託,根據有關合同辦理相關款項的支付工作,組織項目階段性驗收、結算,以及竣工驗收、辦理決算,組織項目移交手續;

(八)受項目單位委託,做好項目核銷、資産入賬、權證辦理和資料歸檔等工作;

(九)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代建單位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得以圍標、串標等非法行為謀取中標;

(二)不得將所承擔的項目代建工作轉包或分包;

(三)不得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及代建管理目標;

(四)不得與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降低工程品質和標準,損害項目單位的利益;

(五)不得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一條代建單位的代建管理費計列項目概算總投資之中。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照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不再計列建設單位管理費。一般不得同時列支代建管理費和建設單位管理費,確需同時發生的,按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可根據代建單位的工程管理人員、技術水準、管理能力和信用等情況,要求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簽訂合同時,代建單位必須向項目單位提交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10%的履約保證金,或出具同額度的銀行履約保函。

第十三條代建項目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確需調整建設內容或投資額的,應當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項目建成後,代建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項目單位會同代建單位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代建單位應當在滿足移交接管相關條件後及時提請項目單位組織移交程式。

第十五條代建單位由項目單位實行年度考核,重點考核內容包括:項目組織實施的規範性、建設工程品質和進度、概算執行、安全文明生産、社會穩定風險防範等,記錄有關信用資訊,並及時推送至信用資訊共用平臺。

第十六條代建項目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品質不合格的,代建單位應當立即責令施工等相關單位無條件返工,直至驗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增加的投資費用由負有責任的施工等相關單位承擔。

由於代建單位工作失誤,導致代建項目出現工程品質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項目如期建成並竣工驗收合格,經項目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核確定有結余資金且滿足財政部門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支付代建單位獎勵資金。

代建單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等原因,造成項目的損失,經項目單位審核確認後,由項目單位向代建單位進行追償。

禁止嚴重失信的代建單位承接本省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直至完成信用修復。

第十八條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代建單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串通舞弊、索賄受賄、違法轉包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單位及其相應工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各市縣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地區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