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將於7月施行

時間:2023-05-29來源 : 廣西日報作者 : 廖志榮

5月26日,記者從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已由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廣西生態環境品質持續保持全國前列,生態品質指數位居全國第二。我區物種資源豐富,是國際生物多樣性熱點地區,陸生野生動物種類居全國第二,共有陸生野生脊椎動物1151種,其中國家一級25種,國家二級147種,分別佔國家保護物種總數的21.6%和47.9%;自治區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有152種。特別是沿海地區,每年越冬的猛禽、秧雞類、鷺類、鷸鸻類等候鳥數量穩定在數萬以上。此外,自治區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有16種。我區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備受國內外廣泛關注。《條例》的出臺,對完善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制度,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共五章三十四條,包括總則、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合理確定了野生動物的保護範圍,明確了野生動物保護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關於野生動物保護的職責、各有關部門在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職責分工,規定每年9月為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3月20日至26日為自治區愛鳥周等內容,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條例》明確,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條例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秉持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綠色發展。

在關於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方面,《條例》提出,開展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有利於物種保護及其棲息地保護與恢復,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維護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並實行名錄管理。二是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和資源資訊數據庫。三是創設“特定野生動物棲息地”概念,對不具備劃定自然保護地條件的,可以劃定特定野生動物棲息地予以保護。四是禁止在特定野生動物棲息地實施影響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保護野生動物生息繁衍。五是對越冬地、繁殖地、停歇地、遷徙通道等區域內的候鳥實行重點保護。六是要求本地收容救護機構或者收容救護場所資訊應當向社會公佈和建立收容救護檔案。七是明確野生動物致害賠償的主體和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為規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利用行為,《條例》明確狩獵許可的程式、狩獵動物種類和年度獵捕量限額;對人工繁育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實行備案制;強化人工繁育成果運用,明確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調整時,可以對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野生動物人工種群,不再列入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要求從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應當建立人工繁育檔案;要求食品、餐飲等行業協會應當引導和督促會員遵守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

據介紹,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從內容上突出廣西特色,制定該條例——

在保護、禁食、利用、監督管理等方面嚴格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要求,堅決杜絕“立法放水”的嫌疑。同時按照立法法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的要求,刪除了與上位法重復的條款。

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精神,將人工繁育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行政許可改為備案。

要求有關部門制定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專用標識的範圍和管理辦法,規範野生動物的出售、利用、運輸等行為,防止野生動物資源濫用和浪費。

鋻於我區是重要的候鳥越冬停歇地和遷徙通道,條例設置專門條款對候鳥予以保護。

創設“特定野生動物棲息地”概念,豐富野生動物保護形式。對野生動物種群密度較大、棲息地分佈零散的區域,區外部分省份的做法是劃為自然保護小區予以保護,但我區的自然保護小區無機構、人員、經費,且定位不明,實踐中已不再使用,條例創設“特定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概念替代“自然保護小區”。

為便於組織和個人參與收容救護工作,規範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的行為,增設關於公開收容救護機構或者收容救護場所有關資訊和建立收容救護檔案等內容。(記者 廖志榮)

(責任編輯: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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