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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制度在涉眾性社會資金管理領域的功能探索

中信信託2022年9月14日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用的社會治理格局,“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化、專業化水準”。

涉眾性社會資金管理是社會治理中的一環,與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密切相關。信託公司所獨有的財産獨立、風險隔離等制度特色,使其具備參與涉眾性資金監管、提升社會治理水準的法律基礎。用信託制度參與涉眾性社會資金管理,可以實現徹底的資金獨立和破産隔離,有效保障信託賬戶的資金安全,最大限度保護公共利益。

一、信託制度是實現專戶資金風險隔離的法定工具

信託制度作為一項舶來品,在我國的實施機構、業務模式有諸多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的本土化做法,但內核的財産獨立、風險隔離、目的自由、管理延續等特色在《信託法》框架下得以完整保留,該特色外化為信託工具的靈活性、運用場景的多樣性,更內化為信託公司與銀行、保險、券商等金融機構的最本質差異。在信託制度諸多特色中,財産獨立、風險隔離使得信託公司能夠更安全的管理財産,與涉眾性社會資金管理主體的核心功能契合。具體而言:

一是財産獨立特徵。信託財産獨立於各方當事人的固有(個人)財産,具體體現于:信託財産獨立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産(《信託法》第16條),同一受託人名下多個信託的信託財産之間相互獨立(《信託法》第18條第2款);信託財産獨立於委託人的個人財産(《信託法》第15條);信託財産獨立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産,受益人只能根據信託文件規定向受託人請求給付,並沒有直接針對信託財産的請求權。

二是風險隔離特徵。基於信託財産的獨立性,信託制度可以實現有效的風險隔離。《信託法》明確委託人和受託人在遭遇“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産時”,信託財産“不屬於其遺産或者清算財産”,即信託財産獨立於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追索範圍之外;此外,受益人的債權人也不能把信託財産作為責任財産(《信託法》第47條)。

二、信託制度是海外涉眾性社會資金監管的選擇

運用信託制度管理涉眾性社會資金在其他國家和地區較為常見。美國是最早提出“社會保障”概念的國家,聯邦社保基金採用的即是信託模式,物業維修資金管理和預付式消費領域也引入了信託制度。日本則針對預付式消費制定了專門的資金保全規則,利用保證金制度來限制預付卡的使用,監管資金餘額,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在我國台灣地區,信託在預付式消費領域的應用制度完善、發展成熟。

三、金融監管部門支援信託公司服務涉眾性社會資金監管

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離不開金融監管部門的引導與支援。自2018年《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發佈以來,信託業積極轉型、邁入高品質發展階段。在制度體系日臻完善的背景下,包括涉眾性社會資金管理在內的服務信託展業迎來了良好的政策環境。

2022年4月,銀保監會下發《關於調整信託業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明確“涉眾性社會資金受託服務信託”屬於“資産服務信託”,並界定其業務內涵,“信託公司提供涉眾性社會資金的信託財産保管、權益登記、支付結算、執行監督、資訊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務,實現涉眾性社會資金的財産獨立和風險隔離”。

四、信託公司在涉眾性社會資金監管領域已有成功實踐

在教育培訓預付款、物業管理、殯葬服務等涉眾性社會資金管理領域,多家信託公司已有實踐,提供預存資金保管、交易安全保障、支付結算等服務,實現“預付款資金監管”相關功能。

2017年,中信信託擔任受託人,泰康保險集團旗下專業從事殯葬服務的子公司北京同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委託人,成立單一保管服務信託。委託人將生前契約産品消費者的預付款項作為信託財産交付,通過信託制度為消費者提供預收款的資金保管服務,隔離商家經營風險、司法風險及道德風險,保障消費者權益,讓客戶在世時能提前規劃安葬事宜,百年後按照自己的意願提供高品質殯葬服務。

2021年,由國聯信託擔任受託人,無錫市教育局、市場監督局等主管部門作為監察人的“國聯信託•教育培訓資金管理0號服務信託計劃”成立,如培訓機構經營發生異常,消費者舉報機構跑路,經無錫市教育局等主管部門檢查機構運作狀況、下達退費指令後,由國聯信託將剩餘培訓費退還消費者。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是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涉眾性社會資金管理領域引入信託機制,可實現資金的獨立、安全、長期保管並按照消費者意願運用,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公共利益,也是信託公司助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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