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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30年來的國土資源管理事業

中國網 | 時間: 2008-11-26  | 文章來源: 中國國土資源報

改革開放30年的歷史,是不斷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歷史。在30年波瀾壯闊的歷史進程中,國土資源管理事業也在不斷解放思想、改革創新中一步一個腳印地向前發展,在每一個重大的歷史階段,都留下了堅實而清晰的足跡。

一、衝破思想禁錮,積極探索改革發展的新路徑

改革開放前,無論是土地還是地質礦産管理,基本處於無統一管理、無法可依、無償無度無序開發利用的狀態。改革開放給國民經濟各個領域注入了生機和活力,土地和地質礦産管理也同樣迎來了全面改革發展的歷史性機遇。

1979年,中國以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興辦中外合資企業或向中外合資企業收取場地使用費,開始了變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探索。1982年,深圳特區開始按城市土地等級收取不同標準的使用費。1986年3月21日,中央7號文件《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下發,要求抓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決定成立國家土地管理局。6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同期,國家土地管理局成立。1987年9月,深圳率先試行土地使用有償出讓,出讓了一塊5000多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限期50年,揭開了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從無償、無限期、無流動變為有償、有限期、可流動改革的序幕;11月,國務院批准了國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門的報告,確定在深圳、上海、天津、廣州、廈門、福州進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試點;12月,深圳市公開拍賣了一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這是新中國建立後首次進行的土地拍賣。198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次修憲是一次歷史性突破,是我國土地使用制度的根本性變革。同年,《土地管理法》修訂,明確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1990年,國務院出臺《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確立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進一步奠定了基礎,清除了障礙。

1979年1月,國家地質總局召開了全國地質局長會議,提出“以地質—找礦為中心”的工作思路,同時要求著手進行地質勘查管理體制改革,9月,國家地質總局升格為地質部。1982年3月,中央決定將地質部改為地質礦産部,增加了對礦産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對地質勘查全行業活動進行協調的職能。從1985年起,地質礦産部提出了部分地質工作成果商品化、地勘單位企業化或經營管理企業化、地質隊伍社會化的改革思路,推動地勘單位調整經濟結構,不斷拓寬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領域。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通過探礦權、採礦權許可和礦産資源有償開採制度,體現了礦産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重要原則,標誌著我國礦産資源勘查、開採和監督管理工作步入有法可依的軌道。1987年,地質礦産部印發了《地質工作體制改革總體構想綱要》,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充滿生機活力、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地質工作體制。”地質工作新格局從此展開。

改革開放初期的土地和地質礦産管理工作,勇於衝破落後思想的禁錮和舊體制的束縛,把握住了改革開放所帶來的歷史機遇,找到了事業發展的方向,為下一步深化改革、謀求更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不斷完善市場配置資源的新制度

1992年,鄧小平同志發表南方談話和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標誌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土地和地質礦産的改革發展步伐全面加快。

(一)大力推進資源要素市場建設。

1995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施行,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1997年以後,全國多數城市和地區的土地都採取了有償出讓的方式。2001年4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為經營性用地協議出讓亮起了“紅燈”,成為經營性土地由非市場配置到市場配置的分水嶺,對土地資源配置制度的確立具有重要歷史意義。

地質礦産管理分別按照地質隊伍體制改革和礦業權市場建設兩條線,積極進行著市場化改革。1993年,地質礦産部提出地質隊伍劃分為公益性和商業性兩部分的改革思路。1994年8月,國務院領導作出地勘隊伍劃分為“野戰軍”和“地方隊伍”的批示,進一步明確了地質工作改革方向。1996年,《礦産資源法》修訂,完善了探礦權、採礦權的管理制度,規定探礦權、採礦權實行有償取得和依法流轉。1998年,國土資源部組建當年,國務院出臺《礦産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産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3個行政法規,確立了勘查、開採礦産資源實行探礦權和採礦權登記許可、有償取得、依法轉讓等法律制度,逐步實現了礦産資源管理從計劃項目管理向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依法管理的制度變革。地勘單位改革加快推進,原煤炭、地礦、核工業、有色、冶金、建材、化工和輕工等國家部門管理的部分地勘隊伍逐步移交地方,實行屬地化管理、企業化經營改革。1999年7月,組建中國地質調查局(2004年,明確中國地質調查局為副部級事業單位),負責統一部署和組織實施國家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産勘查工作。

2001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WTO後,土地市場和礦業權市場建設更加深入。2004年10月,國務院下發《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除按現行規定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用地外,工業用地也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2007年3月,《物權法》出臺,進一步明確了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奠定了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的法律基礎。2008年1月,國務院下發《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明確提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是健全節約集約用地的長效機制,為土地市場化配置制度向縱深推進明確了方向。

與此同時,在山西等8個重點採煤省區開展全面推進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大力推進礦業權市場的培育和規範,實行不同的礦業權出讓方式,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促進了礦業經濟政策的重大調整。

(二)不斷增強資源保障能力。

嚴格耕地保護,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黨中央、國務院對耕地保護高度重視,1997年,中央11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下發。按照文件精神,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並通過《土地管理法》,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我國土地管理的首選政策目標是切實保護耕地,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建立了以用途管制為核心的新型土地管理制度。新法實施以來,國土資源部門在保障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對用地需求的同時,積極推動落實共同責任,開源節流並舉,大力開展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深入推進徵地制度改革,耕地保護工作取得了重大的階段性成效,確保了國家糧食安全,維護了農民土地合法權益。

不斷實現找礦重大突破,提高資源保障能力。上世紀80年代取得塔裏木盆地沙參二井高産油氣田,內蒙古東勝煤田,福建上杭紫金山金、銅礦等一批重大發現;上世紀90年代取得塔裏木盆地克拉二氣田、雲南德欽羊拉銅礦、湖南白臘水錫礦等一批重大發現;進入21世紀,陸續取得鄂爾多斯盆地蘇裏格氣田、四川盆地普光油田、渤海灣南堡油田等一批重大發現;近年來,在西藏雅江、西南三江、大興安嶺等重點成礦區帶,在老礦山深部及週邊,油氣、鐵、銅、鋁、鉛、鋅等重點礦種又取得了一批重要發現。2006年1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今後一個時期地質工作的總體要求和主要任務。當前,原地質礦産部的主要地勘隊伍和石油部門以外原工業部門的大多數地勘隊伍,已陸續完成屬地化管理,公益性與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作、協調發展的新局面初步形成,中央與地方分工協作的地質工作新體系初步建立,地質工作逐步進入重大轉變時期。改革開放30年來,礦業已成為支撐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支柱性産業,礦産資源勘查開發為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資源保障。1978~2007年我國一次能源消費增長翻兩番、鋼增長翻四番多、主要金屬礦産增長翻三番多,支撐了GDP增長翻六番多。

(三)堅決維護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秩序。

1997年,國家土地管理局按照中央要求,對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進行清理和整改。1999年,針對一些地方以“莊園、果園”開發為名炒賣土地的問題,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非法轉讓、炒賣土地情況進行了專項清理和整頓。2001年,以加強土地資産管理為重點,對土地市場秩序進行整頓和規範。2002年以來,對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連續進行專項檢查。2003年以來,開展以開發區清理為重點的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分別核減開發區數量和規劃面積約77%和74%,促進了規範用地和耕地保護。2006年,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了土地執法監察體系。2007年9月,開展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查處“以租代徵”、擅自設區擴區、未批先佔先用三類違規違法案件3.2萬多宗,面積375萬多畝,有力地提高了地方各級政府耕地保護意識,堅決遏制了違規違法用地的高發態勢。

自1986年《礦産資源法》頒布實施以來,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始終是礦産資源開發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1990年,國務院部署整頓鎢、錫、銻、稀土開發秩序。1995年,國務院部署開展豫陜兩省交界的小秦嶺金礦區礦業秩序治理整頓。1998年,在山東煙臺召開全面整頓礦産資源秩序現場會議。2001年,國務院把整頓規範礦産資源管理秩序工作當作專項整治的重要內容。特別是2005年8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堅持治亂、治散、治本相結合,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取得了明顯成效。從總體上看,礦産資源開發已基本實現了從無證到有證、從無序到有序的轉變,礦山數量大幅減少,礦産資源開發規模化、集約化水準有所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

(四)探索運用國土資源政策參與宏觀調控。

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是重大的管理創新。2003年,針對固定資産投資增長過快、煤電油運緊張、開發區盲目擴張佔地等一系列問題,中央提出必須嚴把土地、信貸兩個閘門,將土地等資源政策作為宏觀調控手段。國務院辦公廳連續下發《關於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的緊急通知》和《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在總結開發區清理和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實踐基礎上,國務院于2004年下發《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6年下發《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標誌著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政策措施體系正式形成。通過嚴把土地閘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優化土地供應結構,將土地的資源管理與資産、資本管理結合起來,與金融政策、財稅政策、産業政策共同作用,有效約束了固定資産投資過快增長,推動了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和區域協調發展,促進了經濟社會平穩快速健康發展。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積極探索發揮礦産資源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科學編制並嚴格實施礦産資源規劃,優化礦産勘查開發佈局。實行優勢礦産開採總量控制,強化集中管理。實施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管理制度,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控制煤炭勘查開採投資過熱的勢頭。

30年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實踐表明,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是做好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證。不斷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是國土資源管理改革發展的不竭動力。保障發展、保護資源、維護權益、服務社會,積極參與宏觀調控,是國土資源管理的時代使命。

三、站在新的歷史起點,加快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新機制

當前,我國長期形成的結構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長方式尚未根本改變,經濟增長的資源環境代價過大;影響發展的體制機制法制障礙依然存在,改革攻堅面臨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國土資源改革和發展的難度加大。黨的十七大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深入推進國土資源管理事業的發展,必然要求我們繼續解放思想、改革創新,把黨的十七大精神具體轉化為國土資源管理的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使十七大精神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落地生根。我們將堅決克服安於現狀的思想,樹立強烈的憂患意識;堅決克服畏首畏尾的思想,增強攻堅克難的決心;堅決克服狹窄視野的局限,增強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觀念。把思想從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舊觀念中解放出來,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通過建立宏觀調控機制、共同責任機制、開源節流機制、科技創新和國際合作機制,創新資源配置機制,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新機制,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作出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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