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多個“首次”傳遞民生溫度

發佈時間:2019-09-02 10:18:25 | 來源:工人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孔令瑤

關鍵詞:土地管理法,首次,宅基地,土地徵收,被徵地農民

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新土地管理法將此前多地關於“三塊地”(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的試點經驗吸納進來,把一些實踐上升到了法律。

農村土地改革涉及億萬農民切身利益、關乎國計民生。新土地管理法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首次明確了土地徵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準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完善了土地徵收程式,把原來的批後公告改為批前公告;地方政府不能強迫農民退出宅基地……

這些“首次”有針對性地明確了現有土地制度中一些模糊的概念,切實維護了農民的土地權益。比如,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但沒有對公共利益範圍進行明確界定,加之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使土地徵收成為各項建設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導致徵地規模不斷擴大。新土地管理法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採用列舉的方式,對於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徵收權作了明確界定。

這些“首次”從法律上為被徵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比如,過去以土地徵收的原用途來確定土地補償,以年産值倍數法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偏低,補償機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將2004年國務院28號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準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補償原則上升為法律規定,並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年産值倍數法,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規定。

這些“首次”在賦予農民利益的同時,還落實了他們的多項權利,給他們吃了“定心丸”。比如,新土地管理法將原來的徵地批後公告改為徵地批前公告,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召開聽證會修改,進一步落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整個徵地過程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此外,新土地管理法考慮到農民變成市民真正實現城市化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規定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如果農民不願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須是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

值得一提的是,土地管理法此次修改,最大的創新和亮點在於改變了過去農村的土地必須徵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問題,為集體建設性用地入市打開了一條道路。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體、包含的利益關係十分複雜,牽一髮而動全身,必須審慎穩妥推進。新土地管理法的這些“首次”和多項創新,在審慎中有針對性地保護了農民切身利益,傳遞出的是民生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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