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部署,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資産收益扶貧,將財政支援産業發展等方面的涉農投入所形成的資産,折股量化給貧困村、貧困戶,在推動産業發展和幫助貧困群眾增收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規範的問題。為進一步做好財政支農資金支援資産收益扶貧工作,現就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踐行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以幫助貧困群眾增收脫貧為目標,緊密結合産業發展,完善制度建設和風險管控,規範、健康、有序推進資産收益扶貧,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因地制宜,穩步推進。立足本地資源條件、産業基礎,按照進度服從品質的要求,合理把握試點、示範、推廣的節奏,穩妥推進資産收益扶貧,不宜片面追求規模和覆蓋面。
——産業為本,注重實效。依託産業開展資産收益扶貧,選準本地優勢特色産業、對貧困群眾輻射帶動強的産業,引導生産要素向貧困地區聚集,帶動貧困群眾增收,提高精準脫貧成效。
——加強引導,強化風控。選好資産收益扶貧實施主體,考慮産業特點和市場平均投資回報率,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機制,兼顧各方利益。加強風險管控,防止系統性風險。
——完善制度,規範運作。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調動社會資本的參與積極性。建立協調順暢、監督有力的項目管理機制,充分發揮村集體與農民合作社的作用。健全監管制度體系,確保資産收益扶貧規範運作。
二、明確資産範圍
脫貧攻堅期內,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各地利用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投入設施農業、養殖、光伏、鄉村旅遊等項目形成的資産,具備條件的可用於資産收益扶貧。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其他涉農資金投入相關項目所形成的資産,具備條件的也可用於資産收益扶貧。
三、抓好組織實施
(一)立足優勢産業選好項目。各地要立足本地資源條件,統籌考慮産業基礎、區域佈局、一二三産業融合、市場環境、群眾意願等因素,選擇具有良好發展預期的産業項目,重點支援貧困地區優勢特色種養業、農副産品加工業、農業生産社會化服務、鄉村旅遊等産業項目,緊緊依託産業推進資産收益扶貧,注重發揮産業的輻射帶動作用並有效防控風險,尤其是防控“飛地經濟”等跨區域發展非涉農産業模式可能引致的風險。
(二)嚴格選好實施主體。各地要選擇治理結構完善、財務管理健全、經營狀況良好、經濟實力較強、樂於扶貧助困且誠信守約的企業、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資産收益扶貧的實施主體。完善選擇實施主體的民主決策機制,對於在村級開展的資産收益扶貧,可由村民通過“一事一議”的形式確定實施主體,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幹部應積極參與議事討論並加強指導。屬於政府採購、招投標管理範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三)注重形成物化資産。用於資産收益扶貧的財政資金,鼓勵優先用於固定資産投資、購買生産資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資産。警惕高杠桿運營的風險,對於將財政資金通過貼息、擔保、風險補償等方式“放大”後再用於資産收益扶貧,要審慎研究高杠桿運營可能帶來的風險,制定風險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
(四)實施差異化扶持政策。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優先扶持貧困村、貧困戶,建立貧困戶通過自身努力脫貧的激勵機制,防止“泛福利化”。用於資産收益扶貧的財政投入所形成的資産,收益權要優先分配給貧困村和貧困戶,並鼓勵向喪失勞動力或弱勞動力的貧困戶、貧困殘疾人戶傾斜。資産收益扶貧項目要優先吸納本地貧困勞動力就業,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通過就業脫貧增收。
(五)切實保障貧困戶收益。作為資産運營方的項目實施主體對財政資金形成資産負有保值增值責任。各方可在法律和現有制度框架下,積極探索,自主創新,因地制宜確定具體的收益分配方案,健全農戶參與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推廣“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模式,切實保障村集體和農戶特別是貧困戶的收益。
項目取得可分配收益的,要按照約定兌現貧困村和農戶的收益,並優先保障貧困戶的收益。實施主體可通過購買商業保險、調節年度間收益分配規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動的影響。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項目面臨較大的經營困難或出現持續虧損,難以保障貧困戶收益時,實施主體應利用自有資金購買貧困戶、農戶和村集體的收益權或股份。
(六)適時開展動態調整。各地要按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要求,根據脫貧情況,適時開展受益對象動態調整。對於脫貧農戶,經過一段時間的鞏固期並核查認定已穩定脫貧的,不再享受針對貧困戶的優先扶持政策,調整出的資産收益權可分配給其他貧困戶,或用於發展村級公益事業。
健全農戶與實施主體間的利益聯結機制,發揮村集體和農民合作社的紐帶作用,鼓勵將資産折股量化給村集體、合作社或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只將資産收益權明確到農戶,便於收益分配的動態調整。
四、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級要加強對本地資産收益扶貧工作的統籌謀劃、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要切實承擔起資産收益扶貧的主體責任,加強對具體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把握正確方向,謀劃實和部署好資産收益扶貧工作。財政、農業、扶貧部門要切實承擔起資産收益扶貧工作的職責,協調相關部門加大對資産收益扶貧工作的支援,及時研究制定相關制度和支援政策。農業、扶貧部門要精心組織,抓好項目實施並強化管理。
(二)強化風險防控。各地要堅持問題導向,強化風險意識,及時發現和糾正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趨向性問題,杜絕出現區域性、系統性風險。
各地要明確實施主體作為項目經營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經營主體享有依法經營的自主權,承擔項目經營風險,依法按約支付收益。貧困戶不承擔項目經營風險,除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實施主體的項目外,貧困村也不承擔項目經營風險。鼓勵實施主體購買商業保險,分散和降低經營風險,增強履約償付能力。各地可探索利用保費補貼等扶持政策,對實施主體給予適當支援。
資産折股量化時,要採取民主決策、第三方評估等方式,確保資産公允計價。資産收益扶貧實施主體解散或破産清算時,在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清償債務後,應優先保障貧困村和貧困群眾的權益。
(三)嚴格監督管理。各級財政、扶貧等部門要切實加強資金監管,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具備條件的地方可利用第三方力量開展評估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抓好整改落實。
落實公開公示制度,確保群眾的監督權、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積極發揮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村委會等在監督中的積極作用。
對在資産收益扶貧工作中擠佔、挪用、套取財政資金,非法處置國有或集體資産,及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騙取套取財政補助資金、不依法履約以及存在其他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實施主體,要強化對其的失信懲戒措施。
(四)健全激勵機制。資産收益扶貧工作成效納入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核,建立正向激勵機制。省級要進一步加強對資産收益扶貧工作的考核監督,對推動創新積極主動、資金管理規範有序、脫貧成效突出的市縣,可在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予以傾斜。
(五)營造良好氛圍。各地要廣泛開展資産收益扶貧政策宣傳,提高貧困群眾對政策的知曉度,增強主體意識和參與積極性。要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加強相互交流,營造有利於資産收益扶貧工作開展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