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鼓勵就業扶貧出臺多項措施,包括哪些內容?

發佈時間:2019-01-03 09:39:20 | 來源:山西晚報 | 作者:楊晶 | 責任編輯:孔令瑤

關鍵詞:承攬關係,就業服務,就業困難,就業崗位,就業培訓

原標題:我省鼓勵就業扶貧出臺多項措施,將實施至2021年12月31日

農村貧困勞動力當年跨省務工 報銷交通費

鼓勵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支援創業帶動就業、鼓勵貧困勞動力勞務輸出……1月2日,省人社廳發文,出臺多項措施,鼓勵加大就業扶貧,著力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這些措施將實施至2021年12月31日。

鼓勵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

支援各地建立多種形式的扶貧車間、社區工廠、衛星工廠、就業驛站等(以下簡稱“扶貧車間”),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

廠房式扶貧車間:企業(個體工商戶)在鄉鎮、村創辦分廠或加工車間,引導周邊村貧困勞動力從事農産品初加工、來料加工製造等業務,提供就業崗位20個以上,吸納貧困勞動力達到10人以上(含10人)。

居家式扶貧車間:企業(個體工商戶)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建立業務承攬關係,委託貧困家庭勞動力居家從事手工編織、來料加工、農産品加工等業務,建立業務承攬關係戶數達到10戶以上(含10戶)。

“合作社+農戶”扶貧車間。農業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農家樂等提供就業崗位20個以上,吸納貧困勞動力達到10人以上(含10人)。

對勞動者在上述扶貧車間1年內累計工作不少於6個月且領取勞動報酬不低於6000元的,可根據實際吸納勞動者就業人數按貧困勞動力每人1200元、其他勞動者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創辦者一次性吸納就業補助。

就業扶貧車間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認定,並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落實補貼。申請補助材料應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業務承攬協議,吸納勞動力就業花名冊及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就業證明材料,勞動報酬支付證明,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身份證明等。

對已經出臺相關政策、明確由扶貧等專項資金給予同類補貼的地區,只可選擇一種資金補貼方式,不得重復申請同類補貼。

對企業、農業專業合作社、扶貧車間等各類生産經營主體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人數佔到從業人員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20%)以上並開展以工代訓的,可根據吸納貧困勞動力人數按100元/人/月的標準,給予最長6個月的職業培訓補貼。

對企業與貧困勞動力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單位為招用貧困勞動力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招用人員個人應繳納部分。給予補貼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對各地認定的就業扶貧基地(含國家級)吸納貧困勞動力達到50人及以上的,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該基地不得重復享受一次性吸納就業補助政策。

支援以創業帶動就業

對在各貧困縣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的貧困勞動力和農民工等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可根據創業帶動就業人數按每人1000元、最高不超過3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補貼材料應附: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創業帶動就業證明材料;企業還需提供財務報表或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工資支付憑證等企業運營材料。

對各貧困縣建設且正常運營一年以上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等創業載體,入駐實體數量達到20戶以上、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達到20人以上的,可在各地已有獎補政策的基礎上,根據入駐戶數、吸納勞動力人數給予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具體標準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制定。

支援勞務輸出

對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針對貧困勞動力開展的職業指導、專場招聘等就業服務活動,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具體標準及申報審批程式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制定。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企業、職業培訓機構、家政服務企業、勞務經紀人等市場主體開展貧困勞動力有組織勞務輸出的,可按現有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補貼材料在原有材料基礎上,增加《實現就業貧困勞動力花名冊》、貧困勞動力身份證明材料。

對勞務輸出機構在輸入地設立服務站並開展跟蹤服務的,可按其服務城鄉勞動者人數給予機構每人每年不超過300元的就業服務補貼。申請補貼材料應附:《接受服務人員花名冊》(應有服務對象本人簽名),跟蹤服務台賬(含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服務效果、服務滿意度等),勞動者《就業創業證》複印件或就業創業證號、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合同複印件或者其他就業證明材料,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

支援農村貧困勞動力異地轉移就業。對農村貧困勞動力當年跨省務工的,對勞動者從輸出地到輸入地單程交通費(火車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飛機經濟艙、長途汽車等)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按照票價實報實銷,最高不超過800元。

對貧困勞動力通過有組織勞務輸出到戶籍所在縣以外的省內用人單位就業的,給予勞動者不超過300元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含交通費用);對跨省務工的,給予不超過800元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含交通費用)。

對企業接收外地貧困勞動力就業的,輸入地要參照當地就業困難人員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等政策。

將貧困勞動力納入全民技能提升工程重點範圍,鼓勵各類職業培訓機構開展針對性就業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的貧困勞動力,在培訓期間給予每人每天不超過15元的生活費補貼,用於交通、午餐等補助。

對各地新開發公益性崗位專門用於安置貧困勞動力的,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崗位補貼,併為其購買不低於30萬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崗位補貼標準不低於當地脫貧標準折算的月收入水準、不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安置貧困勞動力公益性崗位開發安置計劃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確定後統一下達,由各地具體組織實施。(記者 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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