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人權,中國,國際,發展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汪進元認為,在人權國際合作中,基於社會發展的複雜性,很難要求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和地區採取統一的人權保障標準,但如果無法實現多元主體之間平等地協商對話,那麼人權保障的基準就會被需要更高人權訴求的國家掌握話語權,甚至有可能以一種意識形態的方式作為壓制他國發展的政治工具。因此,在國際人權合作中,協商主體之間的平等是實現人權保障的必要先決條件。(石冬冬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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