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繼明代表:賦予農村宅基地完整用益物權 實現真正流轉

發佈時間:2018-03-05 10:43:03 | 來源:中國網·中國扶貧線上 | 作者:張艷玲 | 責任編輯:孔令瑤

關鍵詞:農村,土地,城市,宅基地,蔡繼明

3月1日,全國人大代表、民進中央常委、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教授在北京召開的2018兩會議案建議資訊發佈會上接受記者採訪。中國網記者 張艷玲 攝

中國網新聞3月3日訊(記者 張艷玲)全國人大代表、民進中央常委、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教授3月1日在北京召開的2018兩會議案建議資訊發佈會上透露,他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將提出4條有關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議,這是他作為全國政協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連續15年提出關於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議。

他認為,農村集體土地要進入市場,需將憲法第十條修改為“土地實行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公有制”。對於徵地制度,他呼籲要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範圍。對於農村宅基地,他建議賦予農村宅基地完整用益物權,讓其實現真正流轉,增加農民收入。

集體土地進入市場需修改憲法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共中央、國務院連續發佈關於土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其中包括“三塊地”改革即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徵地制度改革及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另外,還涉及13個城市集體建設用地可用來建設租賃房及農村宅基地實行“三權分置”,宅基地使用權可適度放開等。

“這些文件均涉及集體土地通過市場進入城市,與憲法有關條款矛盾。”蔡繼明説。

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蔡繼明認為,國有土地、集體土地都是公有制,在堅持公有制不變前提下,城市土地應既允許國有土地,也允許集體土地。

蔡繼明多次提出建議,把憲法第十條改為“土地實行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公有制”。

“這樣修改後,《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及系列有關土地制度改革的文件才能和憲法一致,這是我連續三次提出修改憲法建議的原因。”

徵地制度改革需嚴格界定公共利益

徵地制度改革的關鍵是要嚴格按照公共利益原則確定徵地範圍,非公共用地不應採取政府徵地做法,而應允許集體土地入市。蔡繼明認為,徵地制度改革需進一步探討公共利益界定問題。

“尤其是發展經濟算不算公共利益?”《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把國防安全、經濟社會發展、列入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等均列入公共利益範圍。

“這樣界定太寬泛。”蔡繼明認為,一般經濟發展不能劃為公共利益。保障房安居工程、三峽大壩庫區搬遷、南水北調涉及的沿線居民搬遷等算公共利益。但建設工業園區、住宅小區、遊樂場等商業開發項目,涉及大量居民搬遷及相應安置工程就不能算公共利益。他的這條建議已引起國土資源部的重視。

賦予農村宅基地完整用益物權

談到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蔡繼明認為,關鍵要在《物權法》中賦予農村宅基地與城市宅基地同樣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就是賦予農村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權。

現有《物權法》承認城市宅基地城市住宅建設用地,具有完整用益物權。而農村的宅基地就未賦予建設用地使用權。

“在城市中,開發商拿到土地就可開發,居民買房時擁有住宅所有權證和宅基地使用權證。一旦拿到這兩個證,房子就可抵押、出租、轉讓,也就獲得城市住宅宅基地使用權,使用者可通過這種許可權的出租、轉讓、抵押獲得收益。”蔡繼明解釋。

《物權法》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具有住宅建設宅用地使用權,因此不允許出租、轉讓、抵押。今年一號文件提出,農村宅基地要實行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三權分置”。

“農村宅基地可建房,也可轉讓,但轉讓範圍出現分歧。中央一號文件稱,允許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但嚴禁城裏人到農村建大宅院、別墅,但並未禁止建普通居民住宅。而一些官員則擴展為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買房、租地、建房。

針對這點,蔡繼明建議,賦予農民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權,真正實現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既然允許住宅流轉,宅基地也應與住宅一起流轉,尤其是流轉到城市居民手中,農村居民還可獲更高收益。”

不必擔心農村無人種地問題

歷史上土地是最好的融資手段,土地是最好的抵押品。如果土地制度不改革,城市的資本怎麼進入?

蔡繼明認為,要想讓城市資本和工商界人士和大學農林專業畢業的碩士生、博士生回到農村,就必須進行土地制度改革。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了,産權清晰了,市場化程度高了,資本投在農村比在城市獲得更高收益,資本自然會進入農村。

“只有社會資本和各種農業人才參與,農業現代化才能實現。我們根本沒必要擔心誰來種地、誰來搞農業現代化。”蔡繼明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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