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17〕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商業養老保險是商業保險機構提供的,以養老風險保障、養老資金管理等為主要內容的保險産品和服務,是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對於健全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促進養老服務業多層次多樣化發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趨勢和就業形態新變化,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等文件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提高發展品質和效益為中心,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應對人口老齡化、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養老保障需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出發點,以完善養老風險保障機制、提升養老資金運用效率、優化養老金融服務體系為方向,依託商業保險機構專業優勢和市場機製作用,擴大商業養老保險産品供給,拓寬服務領域,提升保障能力,充分發揮商業養老保險在健全養老保障體系、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等方面的生力軍作用。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改革創新,提升保障水準。以應對人口老齡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為導向,堅持專注主業,深化商業養老保險體制機制改革,激發創新活力,增加養老保障産品和服務供給,提高服務品質和效率,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養老保障需求。
堅持政策引導,強化市場機制。更好發揮政府引導和推動作用,給予商業養老保險發展必要政策支援,創造良好政策環境。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市場主體及相關業務特色化、差異化發展。
堅持完善監管,規範市場秩序。始終把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作為商業養老保險監管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堅持底線思維,完善制度體系,加強監管協同,強化制度執行,杜絕行政攤派、強買強賣,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誠信規範的市場環境。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立運營安全穩健、産品形態多樣、服務領域較廣、專業能力較強、持續適度盈利、經營誠信規範的商業養老保險體系,商業養老保險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養老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商業養老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養老保障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有力促進者、金融安全和經濟增長的穩定支援者。
二、創新商業養老保險産品和服務
(四)豐富商業養老保險産品供給,為個人和家庭提供個性化、差異化養老保障。支援商業保險機構開發多樣化商業養老保險産品,滿足個人和家庭在風險保障、財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積極發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強、滿足長期或終身領取要求的商業養老年金保險。支援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積極參與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針對獨生子女家庭、無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體養老保障需求,探索發展涵蓋多種保險産品和服務的綜合養老保障計劃。允許商業養老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發展具備長期養老功能、符合生命週期管理特點的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
(五)推動商業保險機構提供企業(職業)年金計劃等産品和服務。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發展與企業(職業)年金領取相銜接的商業保險業務,強化基金養老功能。支援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申請相關資質,積極參與企業年金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託、賬戶管理、投資管理等方面提供優質高效服務。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面向創新創業企業就業群體的市場需求,豐富商業養老保險産品供給,優化相關服務,提供多樣化養老保障選擇。
(六)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充分發揮行業優勢,提供商業服務和支援。充分發揮商業保險機構在精算管理和服務資源等方面的優勢,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供技術支援和相關服務。支援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利用資産管理優勢,依法依規有序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促進養老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三、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
(七)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投資養老服務産業。發揮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長期性、穩定性優勢,遵循依法合規、穩健安全原則,以投資新建、參股、並購、租賃、託管等方式,積極興辦養老社區以及養老養生、健康體檢、康復管理、醫療護理、休閒康養等養老健康服務設施和機構,為相關機構研發生産老年用品提供支援,增加養老服務供給。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積極參與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加快推進試點地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八)支援商業保險機構為養老機構提供風險保障服務。探索商業保險機構與各類養老機構合作模式,發展適應養老機構經營管理風險要求的綜合責任保險,提升養老機構運營效率和穩健性。支援商業保險機構發展針對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老年活動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養和文體休閒活動機構的責任保險。
(九)建立完善老年人綜合養老保障計劃。針對老年人養老保障需求,堅持保障適度、保費合理、保單通俗原則,大力發展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等適老性強的商業保險,完善保單貸款、多樣化養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務。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照護、康養結合、醫養結合等綜合養老保障計劃,健全養老、康復、護理、醫療等服務保障體系。
四、推進商業養老保險資金安全穩健運營
(十)發揮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堅持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推進商業養老保險資金穩步有序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實施。支援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通過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不動産投資計劃、資産支援計劃、保險資産管理産品等形式,參與重大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新型城鎮化建設等重大項目和民生工程建設,服務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生活性服務新業態等發展,助力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一)促進商業養老保險資金與資本市場協調發展。發揮商業保險機構作為資本市場長期機構投資者的積極作用,依法有序參與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領域投資,為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供長期穩定資金支援,規範有序參與資本市場建設。
(十二)審慎開展商業養老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穩步發展商業養老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業務,合理配置境外資産,優化配置結構。支援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通過相關自貿試驗區開展境外市場投資;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有序參與絲路基金、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等主導的投資項目,更好服務國家“走出去”戰略。
五、提升管理服務水準
(十三)加強制度建設。堅持制度先行,健全商業養老保險管理運作制度體系,優化業務流程,提升運營效率,增強商業養老保險業務運作規範性。細化完善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重點投資領域業務規則,強化限額管理,探索建立境外投資分級管理機制。完善商業養老保險服務國家戰略的引導政策和支援實體經濟發展的配套政策。
(十四)提升服務品質。制定完善商業養老保險服務標準,構建以保險消費者滿意度為核心的服務評價體系。深入推進以客戶為中心的運營管理體系建設,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促進銷售渠道和服務模式創新,為保險消費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突出銷售、承保、賠付等關鍵服務環節,著力改進服務品質,提升保險消費者消費體驗,鞏固培育商業品牌和信譽。
(十五)發展專業機構。提升商業養老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加大專業人才培養和引進力度,完善職業教育。支援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發起設立商業養老保險機構,拓寬民間資本參與商業養老保險機構投資運營渠道,允許專業能力強、市場信譽度高的境外專業機構投資商業養老保險機構。
(十六)強化監督管理。完善商業養老保險監管政策,加強監督檢查,規範商業養老保險市場秩序,強化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落實償付能力監管制度要求,加強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健全風險監測預警和資訊披露機制。督促商業保險機構加強投資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建設,強化資産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控制,防範投資運用風險,實現商業養老保險資金保值及合理回報,提升保險保障水準。
六、完善支援政策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與部門協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納入完善養老保障體系和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總體部署,加強溝通配合,創新體制機制,積極研究解決商業養老保險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意見精神,細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促進本地區商業養老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十八)加強投資和財稅等政策支援。研究制定商業養老保險服務實體經濟的投資支援政策,完善風險保障機制,為商業養老保險資金服務國家戰略、投資重大項目、支援民生工程建設提供綠色通道和優先支援。落實好國家支援現代保險服務業和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商業保險機構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2017年年底前啟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研究制定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政策。
(十九)完善地方保障支援政策。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統籌規劃養老服務業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投資養老服務業,落實好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保障政策。支援商業保險機構依法依規在投資開辦的養老機構內設置醫院、門診、康復中心等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支援商業保險機構開展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在房地産交易、登記、公證等機構設立綠色通道,降低收費標準,簡化辦事程式,提升服務效率。
(二十)營造良好環境。大力普及商業養老保險知識,增強人民群眾商業養老保險意識。以商業養老保險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保障需求為重點,加大宣傳力度,積極推廣成熟經驗。加強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推動落實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行業自律,倡導公平競爭合作,為商業養老保險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