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我國扶貧開發工作和政府扶貧政策所瞄準的目標對象,即收入或消費水準低於扶貧標準(農村貧困標準)的農村貧困人口。
扶貧對象的確定,既與國家扶貧標準相對應,也與扶貧開發階段性工作任務密切相關。由於國家扶貧標準和扶貧開發階段性工作任務是動態的,所以扶貧對象及其規模也是動態的。例如,《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1994—2000年)》將全國沒有解決溫飽的8000萬貧困人口,作為扶貧開發的主要工作對象。《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年)》將扶貧對象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將貧困地區尚未解決溫飽問題的貧困人口作為扶貧開發的首要對象;二是與此同時,繼續幫助初步解決溫飽問題的貧困人口增加收入,進一步改善生産生活條件,鞏固扶貧成果。這兩個層次的扶貧對象與國家頒布的兩個扶貧標準(貧困標準和低收入標準)是相對應的。《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將扶貧標準以下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作為扶貧工作主要對象。這裡對應的扶貧標準,是指我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2011年頒布的新的扶貧標準,以及今後可能適時調整的扶貧標準。
從理論上來説,扶貧對象與貧困人口這兩個概念並沒有本質區別,但之所以提出和採用“扶貧對象”這一術語,是為了突出強調扶貧開發工作和政府扶貧政策的目標群體的指向性和對象瞄準性。
(摘自《扶貧開發常用詞彙釋義》,國務院扶貧辦資訊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