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最重要制度安排之一。2007年國務院下發《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標誌著我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簡稱農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
在全國範圍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是基於這一客觀事實:經過多年的扶貧開發,我國農村絕大部分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基本解決,但仍剩下少部分貧困人口、貧困家庭由於面臨一些不可控制的健康風險(如年老、喪失勞動力、突然生病、傷殘等)、自然風險(如洪澇、乾旱、風災、凍害、地質災害等)的衝擊,以及某些突發性事故,造成家庭收入下降、基本家計難以維持。對於這部分貧困人口,必須通過社會救助制度化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國務院強調,“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是:通過在全國範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範圍,從而穩定、持久、有效地解決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
納入農村低保的對象,是家庭年每人平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對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有進有出,補助水準有升有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並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準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據民政部公佈的統計數據,到2012年末全國農村低保覆蓋2809.6萬農戶、保障對象5340.9萬人, 全國農村低保分省平均標準為2067.8元,低於國家扶貧標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意味著我國政府通過低保制度對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作了“兜底性”安排,它標誌著我國農村扶貧已進入低保解決溫飽、扶貧促進發展的“兩輪驅動”新階段。
(摘自《扶貧開發常用詞彙釋義》,國務院扶貧辦資訊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