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國家扶貧開發的重點區域範圍。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扶貧開發以來,一個基本做法是,將貧困面較大、貧困程度較深的縣作為貧困地區的基本構成單位和實施扶貧開發的基本組織單位。這是因為:(1)縣一級是我國基層行政建制中組織機構最全、公共管理職能最強、政治優勢最明顯的行政組織。(2)縣一級是我國財政管理體制中獨立預算功能(包括公共財政支出和財政資源整合功能)最強的基層組織。(3)縣一級是承上啟下的最重要環節,離貧困村、貧困人口的距離最近,有利於開展有針對性的扶貧開發措施。(4)將貧困面較大、貧困程度較重的縣作為扶貧開發的重點單位,從全國範圍來看,有利於將較大比重的貧困人口納入扶貧工作範圍,集中力量進行扶持。國家第一次確定貧困縣是1986年,以1985年全縣農民每人平均純收入為衡量指標,採取有差別的傾斜標準:(1)低於150元的特困縣;(2)低於200元的少數民族地區縣(旗);(2)低於300元革命老區縣。當時,全國共確定國家貧困縣331個。
國家第二次確定貧困縣是1994年頒布《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1994-2000年)》時,對貧困縣進行了較大幅度調整。調整的標準是:1992年全縣農民每人平均純收入低於400元的縣全部納入,原來的貧困縣高於700元的一律退出(即“四進七齣”調整標準)。這次調整,在全國範圍內確定了592個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簡稱國定貧困縣。
2001年,國家頒布《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年)》,對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再次進行調整:(1)將東部33個重點縣指標全部調到中西部,東部不再確定國家重點縣。(2)西藏自治區作為特殊扶持區域,整體享受重點縣待遇,不佔用重點縣指標。(3)從東部和西藏調出的國家重點縣指標(5個)集中用於中西部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疆地區和特困地區。(4)調整後的重點縣統稱為“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不再使用“國定貧困縣”稱謂。這次調整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總體規模仍保持592個。
2011年,黨中央、國務院頒布《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明確了以下政策:(1)原定重點縣支援政策不變。(2)由各省(區、市)制定辦法,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實現重點縣數量逐步減少。(3)重點縣減少的省份,國家的支援力度不減。
根據《綱要》精神,部分省對重點縣進行了調整。調整的原則是:高出低進,出一進一,總量不變,嚴格程式。這一政策實行的情況是:各地原重點縣共調出38個,原非重點縣調進38個,全國重點縣總數仍為592個,其中中部217個、西部375個;14個連片特困地區內的重點縣為440個,連片特困地區以外的重點縣152個。
(摘自《扶貧開發常用詞彙釋義》,國務院扶貧辦資訊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