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扶貧的一種重要實施方式,指本著農民自願的原則,由政府安排一定專項補助資金,幫助生存條件惡劣地區扶貧對象易地建設住房等基本生産生活設施,改善其生存與發展條件。
我國貧困程度較深的農村扶貧對象,有很大一部分集中分佈在深山石山區、高海拔地區、荒漠化、嚴重乾旱缺水地區等特殊類型地區。這些地區自然資源貧乏,生態環境惡劣,生存條件嚴酷,脫貧難度很大。如果採用常規扶貧方式,不僅扶貧成本高,而且扶貧效果較差,返貧問題嚴重。易地扶貧搬遷方式正是在這樣一種特殊情況條件下應運而生。
我國的易地扶貧搬遷,最早始於“三西”扶貧。本著自願原則,將甘肅省定西地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西海固地區部分生存條件惡劣的貧困農戶,採取“拉吊莊”形式逐步遷移到新灌區,以減少定西和西海固每人平均耕地資源壓力和對生態環境破壞,開拓新的發展空間,解決資源約束性貧困和生態恢復重建問題。進入21世紀以後,為探索扶貧開發新舉措,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中西部地區部分省(區、市)組織實施了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中央安排了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為搬遷扶貧對象提供基本的生産生活條件和必要的生活設施,建設內容包括住房、基本農田、水利設施、鄉村道路,以及必要的教育、文化、衛生等公共設施。2001—2010年期間,國家共投入專項補助資金132億元,在17個省(區、市)開展了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取得了顯著成效。
《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對易地扶貧搬遷提出了新的要求:“堅持自願原則,對生存條件惡劣地區扶貧對象實行易地扶貧搬遷。引導其他移民搬遷項目優先在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實施,加強與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銜接,共同促進改善貧困群眾的生産生活環境。充分考慮資源條件,因地制宜,有序搬遷,改善生存與發展條件,著力培育和發展後續産業。有條件的地方引導向中小城鎮、工業園區移民,創造就業機會,提高就業能力。”
為貫徹落實《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要求,由中央投入專項資金的國家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將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實行“省負總責,縣抓落實”。跨縣的搬遷工程由省級政府統一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扶貧辦根據中央有關要求,制定國家易地扶貧搬遷規劃,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提出政策建議和實施意見,並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積極穩妥地推進。
(摘自《扶貧開發常用詞彙釋義》,國務院扶貧辦資訊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