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以農産品加工或貿易流通為主業,通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貧困農戶參與特色産業發展並使其合理分享收益,在規模和相關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且通過扶貧部門認定程式的企業。
2004年,國務院扶貧辦下發了《關於申報國家扶貧龍頭企業的通知》,首次啟動在全國範圍內認定扶貧龍頭企業的活動。2007年,為實現每個重點縣培育1—2個扶貧龍頭企業的目標,國務院扶貧辦下發了《關於申報第二批國家扶貧龍頭企業的通知》。此次申報重點是在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註冊或基地主要在重點縣的種植業、養殖業、農産品加工等企業。經過兩次申報和審核,國務院扶貧辦在全國範圍共認定了625家國家扶貧龍頭企業。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部門也認定了省級扶貧龍頭企業。各級扶貧部門對已認定的扶貧龍頭企業,主要在扶貧貼息項目貸款、特色産業基地建設、企業用工、貧困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給予專項扶貧支援。
扶貧龍頭企業獲得扶貧部門的支援是有條件的,這就是扶貧龍頭企業必須認真履行扶貧社會責任,在支援貧困村、貧困戶建設特色産業基地、統一技術服務、農産品收購、加工利益分成、市場風險分擔、安排貧困勞動力就業等方面,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幫助貧困村發展集體經濟,帶動貧困戶增收脫貧。總之,履行扶貧社會責任,既是扶貧部門認定扶貧龍頭企業的最基本條件之一,也是建立扶貧龍頭企業進退
機制的最重要考核指標之一。
(摘自《扶貧開發常用詞彙釋義》,國務院扶貧辦資訊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