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詞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發佈時間: 2017-06-19 16:23:17 | 來源: 中國網·中國扶貧線上 | 作者: 國務院扶貧辦 | 責任編輯: 王虔

關鍵詞: 扶貧詞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貧困地區農村飲水安全

指由水利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農村飲水安全建設工程,行業扶貧的重點工作任務之一。

我國農村人口眾多,居住分散,並且貧困地區許多地方乾旱嚴重,水資源極為匱乏。這是我國的基本國情。農村飲水問題一直是廣大農民最關心、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也是農民生活狀況改善的重要標誌之一。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農村飲水工作,積極採取措施幫助群眾解決飲水問題。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解決農村飲水問題特別是貧困地區農村飲水問題,正式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成為扶貧開發的一項重要任務,並一直延續至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解決農村飲水問題經歷了兩個重要階段:一是以實施“農村飲水解困工程”為主要標誌的解決農民“有水吃”的階段,這一階段任務到2004年已基本完成。二是以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為主要標誌的解決農民“吃上安全衛生水”的階段,這一階段任務從“十一五”開始,預計到2015年基本完成。

衡量農村飲水困難的主要依據是取水距離。原水利電力部于1984年頒布的標準是:至取水點單程 1000 米以上的,或至取水點垂直高度 100 米以上的缺水村(寨),稱為飲水困難村(寨)。而衡量農村飲水是否安全的標準,主要依據水利部、衛生部于2004年聯合頒布的《農村飲用水安全衛生評價指標體系》。這一指標體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兩個檔次,由水質、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證率四項指標組成。四項指標中只要有一項低於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為飲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1)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的為安全;符合《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要求的為基本安全。(2)水量。每人每天可獲得的水量不低於40—60升為安全,不低於20—40升為基本安全。(3)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時間不超過10分鐘為安全;取水往返時間不超過20分鐘為基本安全。(4)保證率。供水保證率不低於95%為安全;不低於90%為基本安全。

我國從2006年開始正式啟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至2011年,累計完成投資1053億元,解決了2.1億農村人口的飲水安全問題。 “十二五”期間,計劃全面解決2.98億農村人口和11.4萬所農村學校的飲水安全問題,使全國農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預計到2015年,《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提出的“貧困地區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基本得到解決”的目標可以如期實現,這將是一項意義重大的歷史性成就。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3】25號),對進一步抓好扶貧開發飲水安全工作作了進一步強調,提出要“確保到2015年解決規劃內貧困地區剩餘的農村居民和學校師生飲水安全問題。到2020年,農村飲水安全保障程度和自來水普及率進一步提高。

(摘自《扶貧開發常用詞彙釋義》,國務院扶貧辦資訊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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