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修復是指對生態系統停止人為干擾或輔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壞的生態系統逐步得以恢復或向良性迴圈方向發展。生態修復工程指國家採取相應措施致力於那些在自然突變和人類活動影響下受到破壞的自然生態系統得以恢復和重建。
我國14個連片特困地區大部分處於高寒山區、石山區、高海拔地區,黃河、長江等各大河流的發源地或上游地區,以及高原與平原過渡地帶,其中屬國家主體功能限制開發區、自然保護區居多。由於歷史、自然和人為因素,這些地區的生態環境十分脆弱,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現象嚴重,不僅給自身而且給下游和低海拔地區帶來潛在的自然災害威脅。因此,重建和修復這些地區的自然生態系統,對全國生態文明建設全局顯得尤為重要。為此,《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將生態建設列為12項主要任務之一和行業扶貧的重點工作之一,明確要求:“在貧困地區繼續實施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水土保持、天然林保護、防護林體系建設和石漠化、荒漠化治理等重點生態修復工程。”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8年特大洪澇災害發生以後,我國陸續實施了天然林保護、防護林體系建設、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和石漠化、荒漠化治理等16項重大生態修復工程,約佔我國國土面積的63%。在連片特困地區繼續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將扶貧開發與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相結合,這既是新階段扶貧開發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強貧困地區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摘自《扶貧開發常用詞彙釋義》,國務院扶貧辦資訊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