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記者從新疆自治區民政廳優撫安置局獲悉,全疆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以及一級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分別予以提高。
從2016年10月1日起,抗日戰爭時期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金標準在2015年補助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調整後新疆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6800元(每人每月1400元)。
除抗戰時期之外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金標準在2015年補助金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調整後,全疆在鄉老復員軍人享受的生活補助金標準為每人每年12420元(每月1035元)。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2015年補助金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每人每月增加40元)。調整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的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6600元(每人每月550元)。
部分參戰退役人員和參試退役人員在2015年補助金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每人每月增加40元)。調整後為每人每年7200元(每人每月600元)。
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的生活補助標準,在新疆現行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後達到每人每月340元。
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從2016年10月1日起,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25元;同時,自治區財政從2016年7月1日起,在2015年每人每月350元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達到470元。
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貼標準,在2015年補助的基礎上,給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每月增加40元)。調整後分別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的,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每人每月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