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村留守兒童為何“銳減”5000多萬?

發佈時間: 2016-11-10 08:52:42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羅爭光 王思北 | 責任編輯: 石璐

關鍵詞: 留守兒童,會同村,銳減,家庭監護,外出務工,民政部,國務院加強留守,家庭監護,農村,關愛保護

(原題:全國農村留守兒童為何“銳減”5000多萬?——三問全國農村留守兒童精準摸排情況)

新華社北京11月9日電(記者羅爭光、王思北) 全國到底有多少農村留守兒童?這些監護缺失的孩子分佈在什麼地區、面臨的主要困難是哪些?落實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責任,重點在哪、難點又在哪?

11月9日,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通報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情況。記者就這些焦點問題,採訪了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及部分專家學者。

一問:全國農村留守兒童數量為何“銳減”5000多萬?

此前有研究報告推算,全國農村留守兒童有6102萬人。而此次全國摸排的結果顯示,目前農村留守兒童是902萬人。為何會出現超過5000萬人的差額?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説,原因主要有兩點:

一是近年來,各地就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尤其是隨著新型城鎮化建設、扶貧攻堅、戶籍制度改革、隨遷子女就地入學、返鄉創業等系列政策和工作的有效實施,為減少農村留守兒童數量創造了有利條件,這是數量變化的主要原因。

二是在農村留守兒童定義方面有所區別。此前對於農村留守兒童的定義是“父母一方外出務工、不滿十八周歲”。這次,《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將農村留守兒童定義為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主要是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等有關規定,這既符合法律精神,也更符合中國國情。

二問:為何突出強調家庭監護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在當前城鎮化的大背景下,進城務工人員的頻繁流動不僅影響了家庭的穩定,也弱化了很多父母的責任意識,導致很多農村留守兒童處於缺乏父母關愛甚至有效監護的狀態。”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表示。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説,在這次摸排過程中,我們發現家庭監護缺失問題比較突出,個別外出務工父母缺乏監護責任意識,任由年幼的未成年子女獨自生活,較少回家看望或保持親情溝通,甚至常年不與留守子女聯繫,嚴重影響了農村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很難兜住農村留守兒童安全底線。

在佟麗華看來,家庭監護是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的最基礎制度,父母應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即使父母外出務工,也不能逃避這種法律責任。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説,對此,農村留守兒童“合力監護、相伴成長”關愛保護專項行動提出,落實家庭監護責任。對摸底排查中發現的無人監護、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的農村留守兒童花名冊通報給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會同村(居)民委員會聯繫外出務工的農村留守兒童父母,責令其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託監護人,要求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暫時無法返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督促和指導其選擇具備較強監護能力和監護意願的親屬、朋友擔任受委託監護人,落實委託監護責任。

三問:如何防止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出現監護真空?

近年來發生的多起農村留守兒童意外身亡事故,引起各界的思考:為何這些事發地已經有了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措施,卻依然頻頻發生悲劇?

對此,專家認為,從出臺措施到建立關愛保護體系,只是構建農村留守兒童保護網路的第一步,更關鍵的是要讓這些舉措和網路真正發揮效用,不能“有規定、無落實”,更不能出現監護的真空。

為了構建農村留守兒童保護的長效機制,安徽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同時,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支援社會組織等開展關愛服務活動。

陜西省分別對輟學、未登記戶籍、處於困境和無人監護、父或母無監護能力的四類農村留守兒童,針對性地實施全方位摸排、資訊核對、納入保障、進一步明確監護權等措施,提升幫扶的有效性。

上海社科院研究員程福財建議,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未來要著力在兩個層面加強:一是體系化,目前已有的各類保護、幫扶、救助等舉措,散落於民政、教育、公安等多個領域,需要進一步統籌,形成更豐富的關愛服務體系;二是專業化,農村留守兒童的幫扶、干預,都是專業化程度非常高的工作,應該有專業的人員、用專業的方式開展。

“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專業化、體系化工作,非一日之功,需要各部門真真正正做實事,研究細緻的問題和工作,最終構築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專業化網路。”程福財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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