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中國扶貧——看得見的法治進步

發佈時間: 2016-10-17 14:57:15 | 來源: 中國網•中國扶貧線上 | 作者: 魏健馨 李曉栓 | 責任編輯: 石璐

關鍵詞: 南開大學,法治,脫貧,制度,法制,保障,擺脫貧困,千年發展目標,依法治國,扶貧開發,農村,社會保障,人權,扶弱濟貧

中國網/中國扶貧線上訊 近些年,中國扶貧法律制度日漸完善,扶貧實施工作依法推進,保障人權,有效實現公正、平等、正義等法治原則,這成為中國法治國家建設的縮影。

扶貧法制建設碩果不斷

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條件和基礎,沒有法制就談不上法治。近些年,中國扶貧法律制度日漸完善,碩果不斷。

扶貧工作立法納入依法治國綱領性文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法律制度建設。依法加強和規範公共服務,完善教育、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扶貧、慈善、社會救助和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一系列文件明確要求完善民生與扶貧等重點領域立法,通過依法治國綱領性文件指導扶貧開發法律制度建設,以逐步形成穩定、長期有效的扶貧開發機制。

扶貧開發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卓有成效。國務院刊發的《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中明文規定:“加強法制建設。加快扶貧立法,使扶貧工作儘快走上法制化軌道。”這標誌著扶貧法律制度建設成為扶貧開發的重要內容,促進扶貧制度的完善。在我國扶貧開發方面,中央和地方先後制定一系列推動、保障扶貧開發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具體涉及扶貧的有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最新出臺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行政法規。部分地方如廣東、廣西、湖北、河北等省還頒布了農村扶貧開發條例。2015年,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明確了扶貧開發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政策措施,提出:“完善扶貧開發法律法規,抓緊制定扶貧開發條例”。

扶貧實施工作依法推進

當前,各級政府在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指導下有序推進扶貧開發。在貧困地區,政府通過發揮法律制度的規範、引導、促進作用,積極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形成健康、有序、優質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這有利於貧困地區運用法律手段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從而有效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穩定器”,作為扶貧脫貧支撐制度之一,正在不斷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既為貧困人群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也為鞏固扶貧開發成果提供制度支援。近年來為鞏固扶貧成果,我國先後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市和農村社會救助等制度。通過制度規範化明確社會保障職責、主體、條件、期限、給付水準等內容,解決貧困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問題。確保貧困人口享有憲法賦予的與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權利。

扶貧工作彰顯法治原則

扶貧工作體現保障人權原則。人權又稱自然權利或基本人權,是指“人生而為人所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應受到剝奪。但是,解放前貧困落後,部分人溫飽都成問題。他們最基本的生命權受到威脅,更談不上享有財産權等基本權利。經過我國政府不懈努力,我國貧困人口數已從1978年的2.5億降至2015年的5575萬,農村貧困發生率也從30.7%降至5.7%。中國成為全球首個實現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貧困人口比例減半的國家。我國扶貧成就舉世矚目,為保障人權,推進法治作出巨大貢獻。扶貧工作是保障人權最有力的實踐,是包含人權原則在內的法治精神的最好體現。

同時,扶貧是公正與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扶貧幫助貧困地區和貧困戶發展生産、擺脫貧困。我國通過扶貧及其制度設計,合理分配財富,保障貧困戶基本生活,讓貧困戶活得有尊嚴、有保障,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這體現了依法治國的重要原則之一,即公正與平等原則。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生活面臨困境時,有權獲得國家和社會的幫扶及救助。所以,扶弱濟貧是憲法要求和法治原則在扶貧工作中的具體體現。

(作者:魏健馨,南開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教授;李曉栓:南開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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