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項目申報與實施管理辦法(試行)徵意見

發佈時間:2016-09-20 16:36:59 | 來源:商務部條約法律司 | 作者: | 責任編輯:楊霄霄

關鍵詞:商務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

為規範有關國際組織、社會組織等申請使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實施援助項目,保證項目品質,提高援助效果,我部起草了《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項目申報與實施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法制資訊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商務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com.gov.cn)進入“徵求意見”點擊“《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項目申報與實施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tfshzc@mofcom.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條法司,郵編:100731。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6年10月9日。

  商務部

  2016年9月9日

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項目申報與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有關國際組織、社會組織等申請使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以下簡稱南南基金)實施援助項目,保證項目品質,提高援助效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南南基金是中國政府為支援其他發展中國家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所設定的各項目標而設立的對外援助性質的基金。

南南基金運作過程中,可根據需要與有關合作方開展援外多邊合作與三方合作,包括共同設立相關援助領域的子基金,以及探討公私合營模式的援外合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南南基金項目,是指由南南基金資助的,在其他發展中國家實施的,幫助其他發展中國家消除貧困、改善民生,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的對外援助項目。

本辦法所稱項目實施單位,是指提出項目申請並經評審通過後實施項目的法人,主要包括國內及受援國社會組織、國內外智庫及國際組織等等。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南南基金項目的立項、管理和監督。

商務部委託受託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具體組織、監督和管理南南基金項目的實施以及指定用途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中國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或使團代表機構(以下簡稱經商機構)協助商務部辦理與南南基金項目有關的事務,並對項目實施進行境外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協助商務部處理南南基金項目有關事務。

第二章 項目申報、立項與實施管理

第七條南南基金項目採取申報制,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商務部公佈的項目申請資訊向受託管理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第八條項目實施單位申報南南基金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發展援助項目實施能力、經驗和業績;

(二)具備良好的內部控制體系、治理結構和財務制度,在申請項目前3年內未有不良財務記錄;

(三)在申報項目相關領域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

(四)受援國境外的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受援國有項目合作夥伴。

第九條受託管理機構負責接收南南基金項目申報材料。項目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南南基金使用申請書;

(二)項目概唸書;

(三)項目實施單位在受援國境外的,應提交受援國項目合作夥伴的簡況及其對項目概唸書的意見。

第十條項目實施單位負責編報項目申報材料,通過以下渠道提交受託管理機構:

(一)國內項目實施單位直接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二)受援國項目實施單位通過經商機構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三)國際組織、國際智庫等通過駐華代表機構直接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項目申報材料,也可通過經商機構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受託管理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核。

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對項目概唸書的審核,可聘請獨立專家參與。

初核時間一般不得超過45天,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

受託管理機構依法對其初核意見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通過初核的項目,受託管理機構通知項目實施單位在60天內編寫並報回項目建議書。

受託管理機構依法選定獨立立項評估機構對項目建議書的內容、經濟技術指標和可行性等進行立項評估。立項評估時間一般不得超過90天,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

獨立立項評估機構就其評估結論承擔經濟技術和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商務部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對通過立項評估的基金項目進行政策性評審,對通過政策性評審的項目辦理立項審批手續並委託受託管理機構發出立項通知。政策性評審及立項審批手續一般不得超過60天,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

第十四條受託管理機構依據立項通知,在立項範圍內,與項目實施單位簽署項目實施合同,並依據合同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中國對外援助標識,並結合實際,在受援國當地及其他多雙邊場合開展適當宣傳活動。

第十六條項目實施完畢後,項目實施單位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項目最終報告和終結申請,由受託管理機構指導其進行結余資金的清退、資料整理和相關移交工作。

第三章 項目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南南基金項目支出由商務部負責管理和監督,商務部委託受託管理機構審核具體項目支出計劃,並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南南基金項目投資限額在立項時確定並列入項目實施合同,原則上不得突破。確需調整應報商務部批准,未經批准超出合同投資限額的費用,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承擔。

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將年度項目資金申請報送受託管理機構。受託管理機構匯總審核後,按要求向商務部報送項目資金匯總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商務部對受託管理機構採取半年預撥、年底清退、審計後清算的資金撥付方式。受託管理機構對項目實施單位,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採取先按季度預撥,項目結束後審計清算或實報實銷等資金撥付方式。

第二十條受託管理機構和項目實施單位應對南南基金項目資金進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或挪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商務部依法對南南基金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參照中國對外援助有關評估管理規定對南南基金項目進行評估,並對項目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和審計。

商務部對受託管理機構進行指導、監管和年度考核。

受託管理機構對項目實施進度、品質和效率進行全面監管;依法選定審計機構對南南基金項目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納入項目成本;必要時,可採取巡檢、抽查等其他方式。

經商機構負責協助商務部與受託管理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商務部根據項目執行、績效考評、監督檢查和審計情況,建立項目實施單位誠信評價機制,作為以後年度項目評審和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同時建立受託管理機構管理評價機制,作為支付管理費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項目實施單位應按季度向受託管理機構報送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受託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受託管理機構應按季度向商務部報送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履行有關備案和報批手續,接受商務部指導、監管與考核。

第二十四條受託管理單位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編寫自評報告,積極配合商務、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準確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以下行為之一,除依法追究項目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外,項目實施單位未來3至5年內不得申報南南基金項目;情節嚴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永久不得申報南南基金項目。

(一)編制虛假項目申報材料,騙取基金資金支援的;

(二)編制虛假預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截留、擠佔、挪用項目資金的;

(三)未按照合同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影響項目正常實施,且拒不整改的;

(四)擅自改變經審定的人員、實施方案等;

(五)項目發生重大品質問題;

(六)違反當地法律法規及宗教風俗習慣,造成不良影響的;(七)借助公益項目謀取私利,以基金或相關名義聚斂錢財,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在承擔項目過程中,抄襲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産權,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商務部和受託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和組織實施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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