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個人發佈求助資訊 真實性由發佈者負責

發佈時間: 2016-09-08 16:28:15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潘躍 | 責任編輯: 石璐

關鍵詞: 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佈者,報刊,求助資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範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慈善組織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近日,民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聯合印發《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在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時,應當查驗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和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得代為接受慈善捐贈財産。

辦法明確,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向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公開募捐資訊發佈、募捐事項的真實性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辦法明確,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記錄和保存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複印件、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複印件。網路服務提供者還應當記錄、保存慈善組織在其平臺上發佈的有關資訊。其中,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相關資訊的保存期限為自該慈善組織通過其平臺最後一次開展公開募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募捐記錄等其他資訊的保存期限為自公開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辦法明確,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佈求助資訊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資訊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資訊,真實性由資訊發佈個人負責。

辦法明確,各級民政部門依法對慈善組織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提供的平臺發佈公開募捐資訊、開展公開募捐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慈善組織有違法違規情形的,由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依法查處。(記者 潘躍)

[列印]

[[收藏]]

[TT]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