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8月26日訊 為進一步緩解物價上漲影響,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充分發揮國務院自2011年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計局近日公佈《關於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為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準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調整優化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啟動條件,當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或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即啟動聯動機制。
《通知》要求,聯動機制保障對象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擴大保障範圍,但不得縮小保障範圍。
《通知》強調,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達到啟動條件的,要在錨定價格指數發佈後及時啟動聯動機制,並確保在指數發佈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臨時補貼發放。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即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據當地物價走勢,提前安排財政預算,確保價格臨時補貼資金足額到位。中央財政繼續按現行渠道加大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和撫恤優待等資金的投入力度。
(本網綜合中國政府網、環球網等相關報道)
以下為《關於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全文:
關於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16]18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統計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辦公廳、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2011年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建立並認真執行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以下簡稱“聯動機制”),對緩解物價上漲影響、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主動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有效應對當前價格運作的新特點、新變化,更好地發揮聯動機製作用,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準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聯動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保障對象
聯動機制保障對象為: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擴大保障範圍,但不得縮小保障範圍。
二、調整優化啟動條件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啟動聯動機制:
(一)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採用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的地方可繼續沿用,並參考CPI同比漲幅3.5%合理設定臨界值。
(二)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
各地可結合實際降低啟動條件,但原則上不得提高啟動條件。
三、提高補貼發放的時效性
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達到啟動條件的,要在錨定價格指數發佈後及時啟動聯動機制,並確保在指數發佈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在通過現有渠道向困難群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註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即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四、規範啟動單位層級
各地要以省(區、市)級或地市級為單位統一啟動或中止聯動機制,不得下放至縣區級。以地市級為啟動單位的省(區),必要時可在全省(區)範圍內全面啟動或中止聯動機制。
五、加強資金保障
各地要根據當地物價走勢,提前安排財政預算,確保價格臨時補貼資金足額到位。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可從地方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列支,或由地方財政預算另行安排。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中央財政繼續按現行渠道加大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和撫恤優待等資金的投入力度。
六、抓好責任落實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完善聯動機制,確保于2016年9月中旬前完成,現行機制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暫不調整,相關情況應于2016年9月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要認真執行完善後的聯動機制,根據物價上漲情況及時啟動聯動機制併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相關情況應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完善和落實聯動機制工作的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定期通報各地聯動機制執行情況,推廣各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及時總結評估,適時提出完善聯動機制的建議。
七、強化宣傳引導
各地要充分利用當地媒體,深入解讀、宣傳聯動機制完善工作,重點宣傳近年來聯動機制取得的成效,及國家進一步完善聯動機制、更好保障困難群眾生活的積極意義。在每次啟動聯動機制時要同步披露相關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輿論引導,增進社會各方面特別是困難群眾對聯動機制的理解認識,保障聯動機制平穩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統 計 局
2016年8月22日